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村民私自设卡收过路费 为阻人通过睡地不起
发布时间:2012-10-29 09:20:30


     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郑某绍的诉讼请求。

    原告郑某绍、被告郑某进均为贵港市港南区瓦塘乡新平村庙滩屯村民。瓦塘乡新平村修建庙滩桥需用到原告的水田,新平村村委会与原告协商通过土地补偿款或交换承包地的方式解决,但直至庙滩桥建成后原告与村委没有协商通。基于以上原因,2011年春节过后,原告带着一张铁架床、一艘铝制的小船及一架铁梯到庙滩桥头,私自设卡收过路费,用铁床和铁梯阻拦过往庙滩桥的机动车,除自行车和行人不收钱外,拖拉机收5元、摩托车收1元。

    2011年8月10日,被告骑摩托车回新平村路过原告设卡收费处,因为收费问题,双方引发争吵,但双方没有引发身体上的冲突。2011年8月12日,被告开摩托车从新平村出来路过原告设卡收费处,双方再次因为收费问题引发争吵,为不让被告通过,原告便睡在地上,但双方没有引发身体上的冲突,经村支书与其他群众到现场调解未果。正值天气炎热,原告却不肯起来,村支书便打电话给瓦塘乡思怀卫生院叫来救护车将原告送到贵港市港南区瓦塘乡思怀卫生院进行门诊治疗,用去门诊费179元。2011年8月13日,原告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天,用去住院治疗费3552.66元。该案经贵港市公安局瓦塘派出所处理未果。2012年7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明,在原告起诉之前,原告与村委已经通过交换承包地的方式解决建桥占用到原告水田的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因土地问题与村委引发争议时,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私自设卡收取群众过路费存在过错。原告因为收费问题与被告引发争吵,并没有引发身体上的冲突,原告亦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对其有侵权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