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三农民盗窃矿场物资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10-29 09:30:10


     本网讯(通讯员 将兴平)   近日,广西巴马县人民法院对三个利用当地人“优势”盗窃矿场工地物资的农民作出一审判决。其中,被告人李金、李青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被告李文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2012年上半年,南宁市矿老板罗市理经实地考察,认为巴马县巴马镇六树屯的锰矿有开采价值,遂投盗100万元在该地开设一个矿场,并采购一批电动机等开采设备,准备大干一场。被告人李金、李青、李文均系该县巴马镇农民,除李金外其余二人已年过半百。他们利用系本地人、熟知当地情况的“便利”,抱着乘机“揩油”的想法,于2012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10时许,协商后即携带剪刀、铁锤等作案工具,窜到罗市理的矿场,由李文望风,李金、李青动手将放置在抽水泥口的一台电动机拆下,搬离原位后把电动机拆解,将电动机边盖、转子及机内铜线盗走,拿到该县废旧市场出售获款600元三人平分。经鉴定,被盗电动机价值人民币195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李金、李青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文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