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青年男子黄某年好逸恶劳,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1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再次盗窃落得“二进宫”的下场。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5月8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窜至贵港市港南区南山公园,使用万能钥匙打开梁某停放于烈士纪念碑附近的一辆银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的电门锁,将该电动车开回家自己使用,并将该电动车尾箱内的一台三星牌黑色直板手机占为己有。经鉴定,被盗电动车和手机总价值人民币334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和手机被公安机关收缴并发还给失主梁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黄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的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中被盗的电动车和手机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失主,没有对失主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