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莫崇耀 莫芬)
四民工酒后与人争执,被人殴打后纠集人马进行报复,随意毁坏工区财物,随意对工区人员进行殴打,造成二人轻伤、五人轻微伤的后果。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韦某、宋某、张某、韦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2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韦某、宋某、张某、韦某某系六河高速公路工程队聘用的民工,四人到张某亲戚家吃饭完毕后,分别驾驶两辆摩托车由韦某搭载某某、张某搭载宋某从在建的六河高速公路返回南丹县城关镇小场村青山口屯。四人途经六河高速公路瑶寨隧道时与王某驾驶的铲车相会,在会车时双方发生口角,随后韦某勇四人就对王某进行殴打。王某被打后跑回隧道入口工区,并叫来其父亲王某某等人在隧道入口处将韦某四人拦下,对韦某四人进行殴打报复,其中宋某被打伤头部。韦某、宋某、张某、韦某某被打后打电话联系人员到隧道入口工区帮忙,随后韦某四人所联系前来帮忙的亲戚朋友多人赶到现场,进入隧道工区宿舍区内对工人进行殴打,造成多名工人不同程度受伤,并将工区内的两辆铲车玻璃及工区宿舍玻璃砸烂。经法医鉴定,工区工人汪某、高某、邓某、王某及被告人宋某的伤为轻微伤,李某、林某的伤为轻伤。
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宋某、张某、韦某某组织多人,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伤,五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案件情况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