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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人不当发生劳动安全事故被指控
发布时间:2012-11-01 09:59:01
本网讯(通讯员 黄敏)
原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某村民委员会主任覃某录,安排没有取得《爆破作业许可证》的村民覃某江参与从事爆破作业,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覃某录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10月31日,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17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某乡人民政府与该乡某村委会签订屯级道路施工协议,将该村委会村部至肯地(地名)屯级路1.5公里工程项目发包给村委会施工,由村委会按照自治县2010年屯级道路建设的相关规定,组织受益群众投工投劳修建该屯级道路。时任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覃某录作为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与发包方签订屯级道路施工协议。随后,被告人覃某录组织群众修建该屯级路。2011年8月26日上午,被告人覃某录安排村民覃某江(已被判刑)和蒙某重等人到该屯级路建设工地进行爆破作业前的准备工作。中午12时许,爆破作业各项准备基本就绪。被告人覃某录叫覃某江将引爆线拉往肯地方向,覃某录和蒙某重在工地爆破点作雷管引线连接情况的最后检查工作。覃某江将引爆线往肯地方向后,到一石头后面躲避等引爆。大约十分钟后,覃某江听到有人喊“好了”的声音,在没有确认覃某录和蒙某重是否已撤离爆破点到达安全地带的情况下,将引爆线路接入到发爆器并按动发爆器的按钮引爆炸药,致使正在爆炸点检查连接线路的蒙某重当场被炸开的石头砸中头部,因伤势严重当场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某录作为施工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组织相关屯级道路建设过程中,安排没有取得《爆破作业许可证》的覃某江参与从事爆破作业,其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被告人覃某录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135条,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被告人覃某录辩称其组织本次施工是公益性的,要求法院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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