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商家未按约供货 红星美凯龙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2-11-01 16:58:40


     本网讯(李诚 李智涛)   认为商家没有按合同约定供货,陶某将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以下简称美凯龙公司)及经营商季某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季某退还陶某7万元货款,美凯龙公司负连带责任的判决。

    2011年6月11日,为结婚装修,陶某在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内的益高专卖订购了7.01万元卫浴产品,并向季某支付了全款。美凯龙公司在陶某与季某签订的销售合同中加盖“北京红星美凯龙售后服务专用章”。合同签订后,季某一直未向陶某供货。

    后陶某起诉到一审法院称,鉴于婚期临近,我无奈另行购买了相关产品。同时电话联系要求季某尽快退还全部款项,但该笔款项至今未予退还。故要求季某、美凯龙公司退还7万元货款。美凯龙公司辩称,因陶未将款项交至其收款台,现只收到陶交纳的100元定金,故不同意退还。季某称,同意退还陶所交纳的货款。但现在没有钱,无法还给陶某。

    一审法院判决后,美凯龙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陶与季在美凯龙公司经营的益高专卖签订的《北京红星美凯龙销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陶交付货款后,季应按约定向陶提供货物。现陶已向季交纳所购货物的全款,但季并未将约定货物提供给陶,则季应将货款退还给陶。陶与季所签订的是美凯龙公司统一的销售合同,美凯龙公司在此销售合同中加盖了售后服务专用章,故陶要求美凯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应予支持。美凯龙公司关于其并非涉案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力蒙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