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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植地域文化沃土 构建特色法院文化
——以赣鄱文化与江西法院文化建设的契合性为视角
作者:高胜敏   发布时间:2012-11-06 14:18:48


    “一个缺少文化积淀的国家是苍白的,一个缺乏了文化根基和浓浓文化氛围熏陶的法院和法官群体也是难以令社会公信的”。[1]正因如此,近年来法院文化逐渐引起实践者前所未有的关注。构建先进法院文化,提高法院群体素质,促进公正与效率的实现,逐渐成为各级法院的共识,由此一股“文化兴院”热潮正在全国各地法院悄然兴起。

    然而就法院文化而言,无论是精神理念还是行为模式或者制度的养成,必然有着循序渐进的文化承接性,而这种承接性又离不开其特有地域传统文化和特色文化的滋润和影响。因此,法院文化建设必须注重吸纳和浸润区域性特色文化建设的精华和成果,从而孕育和发展成具有鲜明个性特征的特色法院文化体系。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以赣鄱文化与江西法院文化建设的契合关系为着眼点,分析赣鄱文化对江西法院文化建设的作用和影响,进而探讨以赣鄱文化推进江西法院特色文化建设的具体路径,以期为打造独具特色的江西法院文化提供新的思路。

    一、赣鄱文化的内涵及其特质

    中华民族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五千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共同的优秀文化传统,同时也产生了诸如赣鄱文化、齐鲁文化、吴越文化、巴蜀文化等特色各异、风土人情各不相同的地域文化,并一直传承至今、经久不衰。

    (一)赣鄱文化的概述

    赣鄱文化,也称江右文化,泛指赣地(江西)从古至今所创造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所有成果。赣鄱文化在上古时代脱胎于百越文化、吴楚文化,是以江右人民的生产实践为基楚、以赣鄱农业文明为核心,历经数千年发展起来的一种特色文化。从历史的纵向看,赣鄱文化大致分为三个时期:1、先秦的“吴头楚尾”时期,这是赣鄱大地土著文化的发生期。2、秦汉以降到宋元的“百川奔流”时期。这一时期,赣鄱文化呈现出繁荣昌盛的局面,诞生出一大批如王安石、欧阳修、曾巩、黄庭坚、陆九渊、文天祥这样的文化大家。尤其是两宋至明中前期这段黄金时期,赣鄱人民创造了精美的瓷器艺术、杰出的戏曲剧种弋阳腔、充满神秘色彩的傩文化、发达的农业和手工业技术,佛学、道教、哲学、画坛更是涌现诸多江西流派。3、明清以来的“文化自酿”时期,这一过程延续至今,赣鄱大地则表现为全面的后发特色[2]。发展至今天,江西的青铜文化、陶瓷文化、书院文化、禅道文化、苏区红色文化、文学、艺术、哲学等,各自形成了相对独立而又互融共生的领域,共同构建了璀璨的赣鄱文化体系。

    (二)赣鄱文化的鲜明特征

    一种文化的命名,就在于它具有自身独立的特色和存在价值,而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又孕育着文化区域个性的形成。经过几千年的文化传承,赣鄱文化也形成了自身独具特色的鲜明特质:

    一是文节俱高的精神追求。中国传统文化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价值理念,在赣鄱文化人中表现得淋漓尽致。“文节俱高”的文化精神,作为一种潜在心理意识,已经渗透到赣鄱人为人处世的方方面面。历史上,诞生于江西热土的爱国志士层出不穷,并以其浩然大气、精忠爱国的优秀品质深深影响着后人。从陶渊明“不为五斗米折腰”的铮铮骨气,到文天祥“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浩然正气,再到方志敏慷慨就义、赴死如归的爱国热忱,激励着一代又一代的国人。

    二是创新图强的价值取向。江西人素有极强的开拓创新能力,首创意识强烈。自秦汉至明中期以来,佛学、道教、文学、哲学、画坛等领域在赣鄱社会全面开花。渊明、欧阳修、黄庭坚、陆九渊、汤显祖、宋应星等,都是开宗立派的大家;被称为“中国十一世纪改革家”的王安石革新图强的精神,持续影响着后来的忠臣义士;江西是道教净明教、天师教、理学及其分支心学、禅宗杨歧宗及黄龙宗的发祥地,还是中国无产阶级革命的摇篮;而那些绚丽夺目的陶瓷艺术、青铜艺术、宗教文化、戏曲文化,则更是赣鄱文化充满创造活力的象征……正是这种创新精神,才使赣鄱文化代代相传,绵延不绝,也才使赣鄱文化独树一帜。

    三是重教兴学的人文气息。尊师重教、喜文好学,也是赣鄱文化精神的重要特点。六朝以来,江西就有倡学敬教的风气。此后数千年,办学之风愈盛,蔚然成为赣鄱文化的一大景观。据统计,宋、明两代,江西书院就有528所,著名书院数十余家,其中包括闻名全国的白鹿洞、濂溪、象山、白鹭、东湖书院等。崇尚学习的文化氛围,造就了大批人才,历代全国进士中江西就占10.7%。倡学敬教的风气至今仍深刻影响着赣鄱人民。

    四是兼容并蓄的宽广胸怀。历史上,赣文化是一种以古越族文化为主轴,同时接受中原文化、楚文化、吴文化等多种文化影响,既吸收其进步因素,又不断保持和发挥自身优势,在交汇融合中加以改造创新,逐步形成富有浓郁地方特色的文化系统。它肇始之初,就带有浓厚的兼容并蓄色彩。在此后漫长的发展历程里,西晋末年与唐“安史之乱”后的两次人口大迁徙,晋唐以后道教、禅宗的进入,宋后理学的兴盛,都在很大程度上对原本土文化加以影响、改造。这种文化的交融,使赣鄱文化呈现出极大的包容性特点。[3]

    二、赣鄱文化对构建江西特色法院文化的作用和意义

    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法院特点并得到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物质载体的总和。法院文化作为上层建筑中的社会意识形态——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设现代司法文明,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法治国家建设,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价值。

    在法院特色文化建设中,地域文化强大的生命延续力和日益凸显的社会价值,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一方面,法院干警作为社会生活主体的一员,在文化修养、道德情操等方面必然会受到地域文化的浸润和熏陶,从而使法院文化烙下深刻的地域文化印记,形成独具一格的法院特色文化。另一方面,法院特色文化在不断挖掘、进取和创新中,也必然会通过司法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功能,对社会主体的行为做出肯定或否定性评价,进而促进地域文化与社会发展之间的融合,推动地域特色文化的不断扬弃和发展。具体而言,赣鄱文化对江西法院特色文化建设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赣鄱文化的精神内涵对法院精神文化建设具有指引作用。法院精神文化居于法院文化结构的核心地位,是法院群体在审判、管理、教育等活动中总结形成的独具法院特征的意识和价值观念,包括理想信念、道德观念、价值理念、管理理念、群体精神等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反映了法院群体的共同认识和追求,决定法院文化的本质。在赣鄱文化的历史积淀中,历来注重弘扬儒家思想,加强社会伦理道德的教化,把对族人和乡里的思想熏陶教育寓于族人生活方式和血缘亲情关系中,把公序良俗的伦理纲常内化为人们为人处世的内心信念,从而使地域文化思想内核发挥了引导、教育、评价、表彰的功能。其完备的德育内容和理论精髓,如“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等对社会民众的高度责任心和价值观、自强不息锐意进取的民族精神,都成为法院精神文化建设尤其是司法职业道德建设中理念、信仰、道德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和渊源。

    2、赣鄱文化思想理念传播的方式方法和途径对江西法院文化建设具有借鉴意义。重教兴学是赣鄱文化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长期以来江西地区官学、私学林立,推崇读书尊教的社会风气不仅推动了地域文化昌盛,也强化了社会公德、家庭伦理道德、从政官德、经商道德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就传播方式而言,既有地方官学教育、家庭教育模式,亦有合族子弟教育模式、经商地教育模式等。传播形式也多样化,对族人的教育和灌输除在会馆书院讲学传播外,还借助祠堂场所和祭祀形式进行并通过缮列粉牌,用悬挂堂匾、祠联、楹联这种形式来进行,潜移默化地将伦理道德内容贯穿于学习过程之中。这种多样化的教育感化模式对于法院文化建设中特色实践活动的多样化、教育培训和理论研讨及读书活动网络化、效应化有着积极的借鉴作用。

    3、赣鄱文化的表现形式可以成为江西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在长期的文化积淀中,陶瓷文化、青铜文化、宗教文化、戏曲文化、苏区红色文化等特色文化逐步成为赣鄱文化中相对独立而又相互影响的子文化系统。尤其是近年来,江西省委、省政府立足本省与“金”、“木”、“水”、“火”、“土”相对应的资源优势,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以推介“铜都”、“绿都”、“洪都”、“红都”和“瓷都”为契机,把江西打造成自然环境好、休闲品位高、生活质量优、文化氛围浓的中部“生态休闲旅游胜地”,推动赣鄱文化不断行远播广。文化的传承性要求文化建设过程中承袭前人的优秀文化成果和传统,法院文化建设亦是如此。处于特定区域的各个法院都必然受到当地的历史文化、地理位置、风土人情的影响而具有自己所处的地域的特点,因此,江西法院要建设具有自己特色的法院文化,就应当将陶瓷文化、宗教文化、戏曲文化、苏区红色文化等地域特色有机融合到法院文化建设当中来。

    4、赣鄱文化的环境氛围对法院干警有着潜移默化的熏陶作用。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地域文化对当地民众的性格养成、人文精神、价值观念、行为方式以及习惯势力的影响是长久而又深远的。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在司法理念、价值观念、职业修养、业务水平、文化品味等方面的综合体现,其必然是与法官的人文素质是分不开的。人既是文化的享受者,又是文化的参与者、建设者,处于特定文化区域中的法官个体也是如此。一方面,赣鄱文化深刻影响着江西法院干警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和生活方式的选择,对法官个人的价值观念、人文精神、行为方式的养成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另一方面,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应当尊重赣鄱文化主导下形成的地域民情风俗,深入了解地域间的文化差异,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当前江西法院文化建设与赣鄱文化互动的不足性分析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逐渐被认知,各地法院的文化建设呈现如火如荼之势。在此形势之下,江西各级法院不断挖掘地域文化特色,主动吸收赣鄱文化的精粹,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如,江西法院网专设“红色江西”栏目,详细介绍江西热土上的革命志士的生平事迹,集中宣扬红土地上人民法官光大人民司法传统、真情司法为民的鲜活事迹,多次被评为全国法院网站优秀栏目;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通过将法院文化、廉政文化和陶瓷文化相结合,打造‘三合一’式法院文化园林,并通过“法官诗社”“法官讲坛”等形式,积极引导法官投身法院特色文化建设,获得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的殊荣;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编辑的《红土地上闪耀的天平——江西法院辉煌历程巡礼》大型精美画册,生动地再现了人民司法在江西红土地上的发端和形成的辉煌历史和优良传统,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和欣赏价值,被已送至省档案馆收藏……

    然而无法回避的是,在与赣鄱文化的继承与对接上,江西法院的文化建设还缺乏必要的统筹规划,缺乏整体推进的意识,未能充分展现赣鄱文化的精神内涵和文化气质,主要问题有:

    1、思想认识存在误区。当前不少法院的文化建设毫无目标,缺乏对法院文化的科学定位,导致法院文化建设的随心所欲和盲目混乱:一是对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案多人少、法官紧缺是当前法院普遍存在的问题,在此情形下很多地方法院往往将绝大部分精力集中在审判执行工作上,很少甚至完全没有关注法院文化,致使法院文化建设始终处于“真空状态”或者“形式主义”,更谈不上去思考法院文化建设与地域文化的对接。而不少法院在文化建设上未能充分认识地域文化对于法院特色文化形成的重要性,仅限于机械模仿和简单移植其他法院的现有做法,导致法院文化建设与当地社情、民意、风俗脱节。二是重物质文化建设,轻精神文化建设。在文化建设中,很多法院普遍重视物质层面的文化建设,如不少法院下大力气建设审判大楼、荣誉室、文化长廊等,在办公环境等有形文化上投入较多,但对更为重要的精神文化层面,如价值认同、法律信仰、职业道德等方面的重视不够,缺乏卓有成效的举措。

    2、法院文化建设流于形式。部分法院文化建设仅局限于物质建设,不重视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脱离自身实际,毫无目标地盲目仿效国外法院的现象,或者将“文化建院”简单地认为是组织几次书画展、开展几次文娱活动、悬挂几幅所谓文化匾牌或标语的“形象工程”,缺乏对法院文化的科学定位和全面理解。在对赣鄱文化的吸收与继承上,很多法院仅是套用当地特色文化的“名头”,追求表面形式,缺乏对特色文化深层次的理解和挖掘。例如,有的法院举行的红歌比赛,许多参赛者却对所演唱歌曲的历史背景一无所知,要通过比赛达到熏陶情操的效果自然是大打折扣。还有的法院盲目下达文化建设任务和指标,随意规定文化建设期限,对文化建设进行所谓“量化考核”,导致法院文化建设混乱不堪、畸形发展。

    3、缺乏创新性。一些法院在建设的过程中落入窠臼,未能从服务大局的现实考量及改革创新的发展眼光来看待文化建设,往往沿用老套的文艺表演、书画竞赛、体育娱乐等活动,由于形式较为单一,内容不够丰富,难以激发法官的创造热情与创造活力,导致法院文化建设缺乏亮点和生命力。同时,法院精神文化建设往往缺乏长远规划和工作目标,致使重点不突出,主题不鲜明,缺乏吸引力和凝聚力,“突击式”、“口号式”建设屡见不鲜。此外,精神文化建设还存在“孤掌难鸣”的现象。调研宣传、综合行政部门重视而审判业务部门不重视,精神文化建设未与审判规范、廉政建设等工作相结合,缺乏资源整合力度,难以形成合力、整体推进。

    4、缺乏对文化建设的经验提炼和宣传。一些法院的文化建设未能形成长效机制,动力不足,很多好方式没有被及时总结,很多有意义、有影响的活动结束后,缺乏对法院文化建设必要的经验总结和提炼,难以得到推广,没有延续性。部分法院在融合赣鄱文化特色的做法上有方案、有措施、有成效,但因为宣传不够,不为群众所知晓,没有和社会形成互动,故而在文化建设中难以做到根深叶茂。

    四、江西法院文化传承赣鄱文化的具体路径分析

    根据文化学理论,文化一般由三个要素构成,即物质要素、行为要素和心理要素,分别表达文化的物质实体、行为方式和精神观念三个层面。法院文化作为文化系统的一个分支,同样由精神要素、行为要素、物质要素三个不同层面组成。其中,法院文化的精神要素是指法院在审判、管理、教育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法院特征的意识和价值观念,包括理想信念、道德观念、价值理念、管理理念、集体精神等;法院文化的行为要素包括审判行为、内部管理行为、思维模式、社交行为等生活、职业行为规范;法院文化的物质要素则包括法院建筑、法官及其他司法辅助人员的服饰、徽章符号、法庭设置、组织机构、裁判文书等[4]。江西法院文化对于赣鄱文化的吸收与继承,同样应表现在法院文化的三个要素上。

    (一)内化于心——以赣鄱文化的精神内涵引领法院精神文化建设

    社会的发展需要文化的强大支撑,法院精神文化的建设同样离不开传统优性文化底蕴的支撑。传统赣鄱文化中追求“文节俱高”的价值理念,创新图强的时代精神,以及重教兴学的优良传统,不仅是江西地域文化的宝贵财富,同样也是江西法院精神文化中的应当大力传承和宣扬的精神理念。因此,在江西法院精神文化建设过程中,应通过多种形式继承和发扬赣鄱文化的精神内涵:一是注重历史名人的示范作用。赣鄱文化的历史长河中,涌现出一大批如陶渊明、徐孺子、文天祥、李烈钧的先贤志士。学习这些人物的优秀品格和爱国精神,有助于法官养成忠诚为民、甘于奉献、敢于当担的司法品质。二是发扬重教兴学的优良传统。赣鄱文化的长足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江西地域的浓厚学风。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应进一步弘扬重教兴学的风气,形成法官爱学、好学、乐学的文化氛围,引导法官主动广泛涉猎各方面知识,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和培训,建设学习型法院。三是传承赣鄱文化中创新图强的时代精神。赣鄱文化中,江西人素有极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开宗立派天赋、首创意识强烈。古往今来从昌大南疆到崛起南昌,从革故鼎新、敢为天下先的传统到八一精神再到井冈山精神,正是这种精神的生动写照。要重点抓好法官的文化自觉意识、开放意识和创新精神的教育,将“创新图强”作为法院文化发展最重要的动力源泉,进一步推进法院的制度创新,用司法制度创新法院审判、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形成衔接有力、制约有效、符合形势和任务要求和司法规律的制度体系。

    (二)外化于行——以赣鄱文化的行为准则规范法院行为文化建设

    法院行为文化主要是指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职业群体在审判活动、生活娱乐和人际交往中行为规范、生活规范和行为习惯中所折射出的法院精神,体现的法官水平、素质和修养,它是法院文化的动态体现,也是法院文化的重要载体。法院行为文化的建设,其核心在于法官形象的塑造。赣鄱文化以程朱理学为正统,继承了传统儒学的纲常伦理思想,以“修身、正心、齐家、治国、平天下”为理想追求,注重对人的道德伦理的教化,并形成了一套严密完整的伦理思想体系。以赣鄱文化的行为准则规范法官言行,首先应对赣鄱文化中的儒家文化进行批判性思考,把积极向上、符合时代潮流、能够引领法院审判事业和法官群体健康发展的文化基因作为传承的重点,发扬儒学的道德教化功能:一方面,通过编撰史学读本、开设读书会、法官诗社、法官讲坛等形式,引导法官认真研读儒家学说的精义,用符合时势要求的儒学精粹熏陶法官的志趣爱好,培养法官注重名节、洁身自好、公正为民的品德;另一方面,在法院的行为制度建设上,要借鉴儒学在传统礼仪、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制度,注重规范干警的仪表、言谈、举止、交往,努力培养干警符合职业要求的行为模式,加强法院干部队伍建设。

    (三)承载于物——以赣鄱文化的特色载体丰富法院物质文化建设

    物质文化是法院文化的物质载休,是法院文化的一种外观表现形式。法院特色文化建设要从法院物质文化入手搞好软硬件建设,使法院文化环境融入和体现历史文化沉积,通过环境、氛围达到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教育效果[5]。首先,物态建设要体现赣鄱文化底蕴。要从法院场所文化和装备文化入手,建设“人文法院”。在法院庭院、审判大楼、信访厅、会议室等设置体现赣鄱文化内涵文化及法院精神的格言警句、图画雕塑,将进取、包容、诚信、慎思等理念融入到建筑、装饰和法庭布局之中,形成有地方特色、文化底蕴、历史内涵、法治精神的法院建筑风格。其次,物态文化建设要积极吸纳赣鄱文化中诸如陶瓷文化、戏曲文化、红色文化、禅道文化等子文化系统的艺术表现形式,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扬法治精神。如法律宣传上采用地方采茶戏、赣剧、方言小品等形式等方式表现。再次,物态建设要继承和发扬当地民族的至诚守信、勤劳勤俭、自强不息、勇于创新的民族精神,要将民族文化的先进要素合理吸收,并不断更新,形成凝聚法院文化的物质环境,用物态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使各地的法院文化成为当地精神的代表。

    结语

    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说过,“在一个文化的环境中,要为自己的文化负责,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法院文化既是历史的,又是现代的;既是开放多元的,也是因地而异的[6]。根植地域文化沃土,打造丰富多姿、各放异彩的特色法院文化,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深化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尽管我们现在尚处于探索阶段,前路上还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困难,但我们仍需砥砺前行,因为,美好的图景就在前方。

    [1]赵年:《法院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载《西部法治报》,2006年6月29日第3版。

    [2]何丽君:《赣鄱文化的历史分期》,载人民网,2012年9月28日访问。

    [3]何丽君:《赣鄱文化的精神内涵》,载人民网,2012年9月30日访问。

    [4]吴英忠:《浅谈基层法院的文化建设》,载中国法院网,2012年9月26日访问。

    [5]郑刚:《法官素质的文化养成之我见》,载安徽省黄山市沌溪区法院网,2012年9月27日访问。

    [6]车志平:《承接地气:法院文化建设本土化之路》,载《探索社会主义司法规律与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研究》第218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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