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车辆未入户出事故 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2-11-07 10:19:39


     本网讯(陆二明)   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某赔偿原告闫某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000元,车主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27日14时,陈某驾驶无号牌“时代”小型货车,由怀远县双桥集镇往怀远人民医院,沿X043线自西向东行至赵集街路段,与同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闫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刮,造成原告受伤并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陈某驾车逃逸。该起交通事故经怀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闫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3天,花去医药费9633元。

    该货车的车主系刘某,该车辆未入户,无保险;事故发生时,该车系陈某向刘某所借。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其违法行为是导致此起事故的直接过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该对闫某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作为无号牌“时代”牌小型货车的所有人,应当知道到未入户登记的无号牌“时代”牌小型货车可能存在安全技术规范及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但其仍然将其交给陈某驾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对闫某因此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