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叶小军)
因避让路面障碍,导致坐在副驾驶座位的被害人从车上掉落受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负全责的被告人朱某虽认罪态度好,但因没有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其行为未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采纳了被害人亲属建议对被告从重处罚的意见,认定被告人朱某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4日13时40分,被告人朱某龙无证驾驶无号牌“世杰”牌三轮汽车,由怀远县前往淮南市,沿X050线自北向南行驶至怀远县常坟镇境内水巷村路段,在左驾方向避让路面障碍时,致坐在副驾驶座位的朱某学从车上掉落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月7日死亡。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怀远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朱某学系交通事故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朱某龙虽认罪态度好,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但至今没有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其行为没有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故法院采纳了被害人亲属建议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意见,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