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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跳槽被老东家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2-11-20 15:05:53


     本网讯(通讯员 吴金平 秦泽湘)   马惠(化名)原系湖南某电机公司的员工,由于其跳槽到了一家新的公司工作,被老东家告上法庭,要求马惠赔偿各项损失6500元。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判决,判决马惠赔偿湖南某电机公司代付的成人高考报名费200元,驳回湖南某电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马惠于2010年5月进入湖南某电机公司工作,先后从事采购和电机销售工作。2011年11月16日马惠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离开公司。第二日,湖南某电机公司向自己的客户群发信息称:“我司原业务经理马惠已离职,业务部将由公司另外安排人员为您服务。”2011年11月19日,马惠与湘潭一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马惠于2012年3月26日以工资等劳动争议向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湖南某电机公司于2012年3月31日以赔偿金、培训费等劳动争议提起反仲裁申请。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合并审理后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了仲裁裁决书。湖南某电机公司因不服该仲裁裁决的非终局裁决部分,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惠于2011年11月16日提出辞职申请,湖南某电机公司于2011年11月17日向客户群发信息告知客户马惠已离职,并不能证明马惠属擅自离职。湖南某电机公司要求马惠支付因擅自离职违反公司《员工请假及离职审批制度》的赔偿款5000元,因湖南某电机公司不能证明该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性,且该制度第九条关于员工擅自离职要处罚款(违约金)的规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强制性规定。虽然马惠在从湖南某电机公司公司离职3日即与同一行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也有不妥之处,但不能以此认为湖南某电机公司的诉求成立。湖南某电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湖南某电机公司为马惠支付了成人高考费1300元,但马惠认可湖南某电机公司为其支付了200元成人高考报名费的事实。成人学历教育是为了提升公司员工的整体素质,可视为公司对员工的专项培训。因此,马惠需退还湖南某电机公司代付的200元成人高考报名费给湖南某电机公司。湖南某电机公司要求马惠支付书籍费200元,但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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