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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审判管理问题之实务探析
作者:宋建兵   发布时间:2012-11-22 10:40:27


    摘要:

  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的整个诉讼活动过程中,为了使审判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地开展,由法院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对审判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协调、规范、监督和指导,从而保证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能够通力合作、分权制衡,以实现公正高效。[1]其目的就是保证人民法院的整个诉讼活动合法、有序、高效地进行。审判管理工作虽然在服务审判、保障审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处于深化、完善和规范阶段,仍存在许多不足。目前的审判管理理念、方法、手段等许多方面还局限于公共行政管理或者企业管理的借鉴和运用,与司法审判工作本质规律和法律规定存在明显张力。要从人民司法的目的、功能和要求出发,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遵循司法规律,努力提升审判管理的理性化、人文化、协同化和低成本化,不断探索建立审判管理工作新秩序。本文中,就当前审判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如何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率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与大家一起探讨,以期能对司法实务提供参考。

  关键词:审判管理 效率 对策

     一、当前基层法院审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适用不统一,损害司法权威。

  上下两级法院的案件承办法官由于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对案件审理的意见可能也不一样,这样在两级法院法官之间就可能产生隔阂,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无法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出现法律适用不统一的原因错综复杂,现阶段司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参差不齐,从而导致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的分歧是极为重要的原因之一。众所周知,中国奉行的是制定法,制定法的优点是结构严谨、逻辑严密、表述准确,但这也使它带上抽象性、繁琐性、滞后性等缺陷。法官在判案时必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由于受到取证难的制约,再加之人的认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案件客观真实的再现只能是一种理想,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可能再从头来过,裁判依据只能是无限接近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法官在甄别证据确认法律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必然受到自身主观认识的制约,从而导致法官对同一个案件出现不同的理解,一定程度上人为地造成了案件的发改率过高。一些案件多次被发回重审,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又削弱了司法公信力,司法的效率大打折扣,损害了司法权威。

    (二)有关审判管理的规章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分类科学、操作明确的规则体系尚未形成。

  存在的问题是:1、对某项管理环节的规定存在“死角”,如案件的延期审理、主审人及合议庭成员变更规定;立案、审判、执行环节的监督管理规定等。2、各项管理制度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与衔接。3、有些制度可操作性不强,执行效果不明显。

   (三)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与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担负的任务及司法体制改革的形势不相适应。

  细究其管理方式和内容,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以管理权干涉审判权。例如“院长、庭长审批案”致使“判者不审、审者不判”,层层报送、层层签发,法官不能拥有独立完整的审判权,使得办案法官受到制约,办案责任分散,审判行政色彩浓重,审判管理无法着力。二是重实体审查轻流程管理,没有形成完整有效的流程管理,导致程序的保障作用难以发挥。三是审判管理机构缺位,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主导部门,法院管理框架不完整,管理职能分割、权责不明、各自为战、不成体系,导致管理的质量与效率低下。四是审判信息流转渠道不畅通,信息化程度较低,导致不能及时、全面、准确掌握案件办理动态。五是管理手段缺失,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审判工作评估体系。[2]六是监督不到位。强调案件结案前的审批签发,不注重案件结案后的质量监督,导致实质性的质量监督经常缺位。

   (四)审判管理的效能尚未充分发挥。

  主要表现:1、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开发迟缓,未能实现信息共享;2、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与司法统计系统没有并轨,未能为审判工作决策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3、对不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输入案件信息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4、分析与评价性的审判和司法统计信息广度、深度不足,没有发挥信息对发现管理漏洞、评估管理形势的作用。

  二、加强审判管理要处理好以下三种关系

   (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审判管理与审判独立的关系。审判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也决定司法管理的临界线。要按照独立优先的原则,划分审判与审判管理的权力边界,审判管理要恪守谦虚、适度、自限的品质,切实维护审判独立。

   (二)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的关系。审判管理是通过审判资源的动员、指挥、配置,推动诉讼程序依法、顺利、有效进行,这是一种非程序性的外部监督,应当接受审判监督的程序性控制,不公正的裁判最终要通过上诉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审判管理只是通过促进程序的正当化实现实体裁判的公正性,要防止非程序性审判管理弱化或取代程序性的审判监督的现象。

   (三)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审判管理与法官自治的关系。司法权力固然需要监督,但这种监督的实现主要应当通过参与诉讼过程中的各方当事人在程序理性轨道上的监督来实现,同时也需要一种与司法职业相符合的法官选拔机制保障下的法官自治来实现,或者,对司法活动来说,在一定的机制保障下,法官自治才是根本,审判管理只是外因,审判管理应当有利于法官自治,促进法官自律。

  三、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的对策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采取如下措施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管理:

   (一)探索典型民事案件评议,同案同判 。

  为统一上下两级法院对相同或类似案件的裁判尺度,避免上下级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出现较大反差,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关系,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建立典型民事案件的研讨评议制度。对中院发回重审或改判的疑难复杂案件,由中院组织各基层人民法院的主管副院长、相关民事审判庭长、研究室、纪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一、二审承办法官进行研讨评议,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律师等参加,以形成倾向性意见。在报经中院审委会决定后,形成指导性案例,供上下两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参考。

   (二)建立健全统一的审判管理机制,将分散在立案庭、审监庭、政治部、研究室、办公室等部门的审判管理职能进行整合与优化,成立综合性、专门化的审判管理机构加以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也明确指出了要“规范审判管理部门的职能和工作程序”,将改革的视角对准了审判管理组织的建立与健全。笔者认为在全国范围内,各级法院均应设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单独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基层法院可视情况整合相应职能,将审监庭重新定位,赋予新的职能,基层法院以审监庭作为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建立上下一体的审判管理工作体系。在现有法院编制和机制下,基层法院的审监庭职能较少,责任较轻,压力较小,工作难度较低,不少基层法院的审监庭都有“养老庭”的别号。如果将基层法院审监庭保留,建立新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就会导致机构冗杂,增加人员编制,职能交叉。如果将基层法院审监庭撤销,建立新的审判管理办公室,那么再审案件的审理由谁处理?是否需要赋予审判管理机构新的职能?相比之下,重新定位基层法院审监庭,赋予其审判管理职能更方便、更有效。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审监庭肩负着减刑、假释、再审等繁重任务,不宜加重其负担,单独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更适宜。

   (三)立足于国情现实,建立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审判规律的审判管理体系,既是促成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形成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现人民司法制度的终极目标的现实基础。

  运用科学发展观建设新型审判管理体系,也就成了当下人民法院探索的重大理论课题和现实课题。而且,在现阶段,由于审判管理作为社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其创新和科学化又具有了促进社会管理的创新和科学化的意义。人民法院应结合审判经验和本地实情,通过“以案配人”和“案件结收比”等制度及举措,对建设新型审判管理体系进行实践。所谓“案件结收比”是指在一定统计周期内,审结的案件数量与受理案件数量的比率。通过“案件结收比”考核方式的实施,人民法院从审判管理立场推进了审判执行工作的均衡发展,挤掉了以往盲目追求“高结案率”的水分,在保持结案进度与收案进度同步的同时,实现了审判执行工作动态、均衡、良性的发展。而且,作为建设新型审判管理体系的重要一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情,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推出“以案配人”的审判目标管理方法。所谓“以案配人”是指根据案件数量、工作量大小来确定各业务庭室的人员配置制度,以期实现优化法院资源配置,促进审判执行考核指标合理化,将每位审判人员的能动性发挥到最大的目的。“以案配人”和“案件结收比”相得益彰,与审判管理办公室连动,共同服务于建设新型审判管理体系的大目标。

  从一定意义上说,建设新型审判管理体系既承载着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这一人民司法制度终极价值的使命,也担负着促进社会管理的创新和科学化的重大责任。因此,人民法院在建设新型审判管理体系过程中,既要在内部下足功夫,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与此同时,人民法院还应当继续加强“功夫在诗外”的热情,将新型审判管理体系与促进中国社会管理制度及理论的创新结合在一起,从促进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形成以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立场,科学地推进新型审判管理体系的建设。

  结语:审判管理制度的改革是一个逐渐探索和渐进的过程,通过构建审判管理体系促进法院审判管理活动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审判管理有效运行和监督制约。一方面保障法官独立完整行使审判权,尊重法官首创精神,维护法官独立价值的实现。另一方面监督规范法官审判行为,制约法官自由裁量行为中的主观随意性,防止法官审判行为失控。审判管理制度改革涉及到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它必须在现有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的整体框架内进行。要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审判管理体系,最终仍须依赖于司法体制改革乃至整个政治文明进程的推进。探索构建审判管理体制符合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抓住了现实需求,顺应了时代趋势,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体制必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总之,对于一切在建设新型审判管理体系过程中出现的新思维、新举措的评价,都不应当以数理经济学上的效益观来代替价值观的判断。换言之,我们必须以是否有助于促进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形成,以及是否有助于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作为唯一的价值判断标准来评价一切在建设新型审判管理体系过程中出现的新思维、新举措之成败。

    注释:

    [1]甘有剑:《审判管理问题研究》,《人民司法》2010年第12期,第35页。

    [2]谢新竹:《构建综合性审判管理体系的思考》,《人民司法》2010年第9期,第9页。

  参考文献:

  1、王少南:《法院实用管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8月第一版。

  2、李玉杰:《审判管理学》,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3、张卫平:《司法改革:分析与展望》,法律出版社,2011年3月第一版 。

  4、姚正陆、刘云:《审判管理若干问题构想》,《人民司法》2010年第12期。

  5、阮吉平、肖杰:《审判管理行政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兼谈院长、庭长与法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法律适用》2011年第7期。

  作者单位: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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