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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轮驱动”实现公正与效率
作者:刘永强   发布时间:2012-12-17 15:56:14


    审判独立,又称司法独立,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审判原则和制度;法院的审判管理,是针对审判活动的一套系统的管理模式和制度。二者从表面看,似乎矛盾,既然强调“独立”,何来“管理”?“管理”可有必要?对审判进行“管理”是否就是否定和制约了审判的“独立”?其实,二者并行不悖,并非矛盾和冲突。同作为司法制度,目标一致,价值取向相同——都是为了实现公正与效率。审判独立和审判管理,作为两项司法制度而言,如自行车之两轮,双轮驱动,一起发生作用,并且相辅相成,共同为审判服务。其中,“审判独立”是后轮,是动力源;“审判管理”是前轮,是牵引,是助力器。

    一、审判独立的内涵、意义和保障

    在现代社会,审判独立,即司法独立,被奉为一项神圣的司法原则,马克思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司法独立是法治的真谛。作为一项司法原则,审判独立旨在确保法院公正无私地进行审判,防止法官的审判受到来自外界的非法干涉,使法院审判真正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审判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离开了审判独立,司法公正就失去了保障。

    根据《世界司法独立宣言》和1982年在印度举行的国际律师协会第19届会议所通过的《关于司法独立最低标准的规则》,完整的审判独立概念包括:一、法官的实质独立,即是指法官执行职务时,除受法律及其良知的约束外,不受任何干涉;二、身份的独立,是指法官及其相应职位及任期应有相当的保障,以确保法官不受行政干涉,对法官的任命须由法院成员和法律专家参与,法官及其相应职位的取得须由法院决定,对法官职务的提升应由法官参与进行,对法官职务的调动应由专门司法机构决定,法官的任职原则上应为终身制,法官的薪俸应得到充分保障,对法官的惩戒和免职应由专家审判人员参与;三、集体的独立,是指法官作为一个整体,应与行政机关保持集体的独立;四、内部的独立,即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方面应独立于其同事及上级法院的法官。上述司法独立最低标准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承认。

    我国宪法126条明确提出:“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一般来说,我国的审判独立应包含以下几方面:一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审判仅服从法律;二是法院的整体独立或外部独立,即人民法院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是法官的个体独立或法院内部的独立,即法官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同事和上级的不当干预。以上三方面构成我国审判独立的完整内涵,其中,依法审判是审判独立的核心,法院整体独立是法官个体独立的前提和基础,法官个体独立是审判独立的最终表现。

    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前提是法院真正做到依法独立审判,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的干涉。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地方保护主义和裁判不公这两个久治不愈的顽症,无不与审判缺乏应有的独立性相关联。因此,保障审判独立已成为推进我国司法改革的核心与关键。审判独立需要系统的制度保障。在法院整体独立的制度保障方面,一般要求财政预算单列,人事编制独立;由于法官独立是审判独立的最终体现,在法官个体独立的制度保障方面尤其重要,一般要求法官任职资格保障,法官的职位保障,法官的生活保障,法官内部独立保障,等等。

    任何独立都是相对而言的,审判独立并非就是诉讼封闭,审判独立要求排除外界对审判活动的非法干扰,但并不排除对审判活动的了解、制约、监督和管理。

    二、审判管理的范畴、模式和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司法审判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和司法人事管理制度,“三五”改革纲要进一步强调要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司法审判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和司法人事管理共同构成法院的三大管理体系。其中,审判管理是重点,又称审判业务管理,如果从案件审理发展过程角度,又可称之为审判流程管理;从管理对象角度,又可称之为审判实务管理;从管理对象与审判工作关系角度,又可称之为审判辅助管理。

    审判管理,从内涵上讲它是指法院对直接围绕审判活动所进行的审判程序及辅助工作的管理;从外延上讲它包括立案、送达、财产保全、调查取证、排期开庭、案件记录、案前准备、审限监督、案卷归档等管理活动。可见,审判管理在整个法院管理中也就具有主导性的地位,是法院管理的重中之重。

    实践中,审判管理是指按照司法规律的要求,通过对审判工作的分工、组织、协调、规范、监督和指导,科学合理的配置和使用审判资源,使审判权在法律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充分发挥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效能,确保审判质量和效率的管理活动。具体包括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绩效考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案件指导制度、审判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院庭长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等等。如果以一句话来概括审判业务管理的实质和目的,可以归纳为——审判业务管理的目的,就是实现对审判质量和司法效率的控制,其价值取向仍是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审判管理改革隶属于司法改革的范畴,主要是指法院内部审判管理体制的改革,虽然只是法院内部的微观改革,但必然直接或间接触及到整个法院系统的宏观改革,是十分重要的。一是法院内设机构的再划分,必致法院内设机构业务分工的改变,涉及到人员的合理配置与重新调整,同时也会影响到上下级法院部门之间的对口设置、工作的协调统一;二是法院内部审判管理模式的创新与规范,必然导致旧模式与新模式之间的冲突,在旧的管理模式下形成的诉讼法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也会产生适应新模式而进行修改的需要;三是法院审判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业务分工专门化的改革,将使审判人员从琐碎繁杂的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要求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审判管理与审判独立的关系和作用

    审判作为一种特殊的活动,审判独立是必要的价值取向和神圣原则。而审判活动中法官作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没有一个配套的制度来保障法官作用的发挥,审判管理体制,是重要的保障因素。如何规范法院内部机制、如何正确行使程序性及实体性权力,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就需要在审判管理上下大功夫。

    可见,审判管理,并非与审判独立相对立,并不是对审判独立的限制和制约,形象地说,审判管理不是审判独立的桎梏和绳索,而是牵引轮、助力器、调节阀和控制板,对审判活动起到调整、辅助、引导和规范的作用;而审判独立是根本,是动力源。

    审判独立相对于审判管理,作为法治社会的终极目标,对审判管理的专业化与职业化提出挑战,审判独立精神的落实也是审判管理不断改革与完善的推动力。

    四、不断优化和创新审判管理,为实现公正与效率给力

    我国法院工作分为审判、执行、管理三部分,而管理又可分为对人员的管理、对财务的管理和审判业务的管理三部分。对于人员和财务历来就由政治部门和机关事务部门专门从事管理,而对审判业务则长期以来未设立专门的独立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即由审判业务庭的法官自审、自管、自律。审判业务庭的庭长乃至法官既是审案者又是管理者,还是监督者。现行的审判管理体制在实践中与审判独立精神产生了一些冲突。一是法官与辅助人员,判案人员与管理人员分工不清,职责混淆。二是诉讼法与内部规章制度不衔接、不配套,具体操作与诉讼程序不协调,缺乏完整的审判管理体系,审判管理功能未能充分发挥。

    追求审判工作的公正与高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线。因此,审判管理正是为了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包括审判的质量和数量,重点应从案件质量的监督与考核方面来加强审判管理,提高整体执法水平。

    首先,更新传统审判管理理念。丰富和拓展院庭长审判管理权的内涵和外延,对传统审判管理模式加以规范和完善,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正面效应,抑制负面效应。院庭长的审判管理权绝不能仅限于对个案的指导与监督,还要对案件运行过程中的程序环节进行审批、时限环节进行监督,全面发挥院庭长的领导、引导和指导作用。另外,将审判管理的重心移至审判事务管理,围绕审判并以法官为中心来确定审判管理的范围、内容。

    其次,重构并加强审判管理原则的贯彻。依照尊重审判规律与淡化行政管理相契合、坚持法官工作的普适性与专业性相统一、依法整合与机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具体执行原则为:一是分权制衡原则。法官拥有完整的审判权是保障司法公正的要求,但有权力必有制约。分权不是肢解审判权,而是将事务管理权分离出来。在一些容易出现影响公正与效率的环节,对程序控制权加以监督,但决定权仍由法官掌握。这种分权是对审判流程各节点实时监控的信息式分权,是对审判权的监督、保护与促进。二是有限控制原则。对程序环节加以控制,是审判管理的应有内容,但如果环节控制过多,必然使完整的审判权支离破碎。必须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需要加以控制的环节。对关系审判质量与效率的最重要环节加以严格控制,对法官可以自由掌握的环节予以适度的宏观控制,使各个环节既合理分工,又互相配合、有效制约,进入高效有序的良性运作状态。

    再次,强化法院内部监督机制,明确院庭长的管理范围和职责,构建审判管理的多重防火墙。建立在案件宣判前的案件质量控制机制。在案件审理中,强化合议庭职责,增大横向监督制约力度。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必须展现对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的逻辑推演过程,不能简单的以“同意”或“不同意”等方式变相放弃裁决权。建立沟通指导制度,完善院庭长监督制约机制,设定院庭长指导办案的程序,在充分尊重审判主体地位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复杂、疑难、敏感程度分类型、分级别的由院庭长进行监督和指导。此外,建立在执行和信访过程中的案件质量控制机制,配置全院各庭室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对在案件信访和执行中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及时通过审管办向原审判庭室或原主办法官反馈。

    复次,推进审判管理结构的梯队化,以信息化为纽带,以事务管理为中心,打造一种跨越部门和职能界限的混合模式。通过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对审判工作进行管理,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通过信息化系统对法官审判和各庭室的审判事务的统一实施进行程序监督和质量控制,立案部门通过信息统一实施审判实务,并及时将信息反馈各庭室及法官。通过这种横向网络化的框架组织结构,减少中间环节、扩大管理幅度,使院长(党组)能更有效的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更利于法院各庭室的分工负责和互相配合。

    此外,统一绩效考核尺度,建立以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为牵头的业务综合考核体系,构建客观稳定的法官绩效考核平台。通过一套有效合理的法官考核机制,引导与激励法官增强司法能力、完成法院工作目标,确定法官工作量并据此调整人力计划和确定法官名额。完善和优化考评标准,科学设置考核方法和范围。审判质效评估体系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基础,通过一系列指标对法官的审判质量包括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整体评估。考核标准的设置应符合审判规律、适应当地审判队伍现状和审判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地选用科学合理的考核方法。同时依据考核信息汇总,加强绩效管理信息的运用,对于考核范围进行明确。

    最后,健全案件信息化管理流程,规范案件数据库的建设与维护。建立科学合理的审判管理体系,有上下兼容、功能全面、操作直观、运行稳定的审判管理软件提供技术支持。

   “形而之上谓之道,形而之下谓之器”。审判独立,可谓法院的立身之道;审判管理,可谓法院的处世之器。在司法改革进程中,审判管理的现代化改革已成为历史潮流,践行司法独立精神、保障审判活动的规范运行和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已成为审判管理工作的重心所在。遵照审判规律,不断反思与改进,通过思想观念的转变和制度层面的建构,使审判管理体制朝着健康、科学和良好的方向发展,为审判独立夯实基础,双轮驱动,努力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作者单位: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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