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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一盗牛团伙狂盗耕牛72头 3被告人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2-11-22 11:25:07
本网讯(通讯员 杨钦元 邓育军)
踩点、行窃、销赃各有分工,疯狂团伙流窜周边乡镇狂盗耕牛72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犯罪团伙都必将接受法律的制裁。11月15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付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肖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杨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在2009年1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被告人付勇伙同付林多次窜至樟树市及周边县市乡镇盗窃农户耕牛。每次作案首先由被告人付勇伙同付林到各乡镇村庄里伺机盗窃耕牛,得手后即由付勇联系被告人杨建军到指定地点用小型货车装运。同时付勇联系被告人肖艳要其在指定地点等候。然后由杨建军开车,付勇、肖艳共同到南昌的罗家集或高安的黄沙牛市将偷来的牛出卖。被告人肖艳利用自己对牛的熟知情况负责讨价还价进行销售,销赃后杨建军获取运输费用(略高于正常运费),被告人付勇则按黄牛或水牛抽出每头300元或500元作为付林所得,余款由被告人付勇、肖艳平分。付勇伙同付林作案三次,盗得耕牛4头,价值19348元。其余二十次均由付勇、付林负责盗窃,肖艳负责销售,并由杨建军帮助运送,所盗耕牛68头,价值371280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付勇盗窃23次,窃得耕牛72头,价值39万余元,被告人肖艳伙同盗窃20次,窃得耕牛68头,价值37万余元,且在销赃后付、肖二人从中获取了大部分赃款,得利最多,系该案的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建军参与盗窃20次,窃得耕牛68头,价值37万余元。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陈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但被告人未退赃,给众多失主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又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杨建军在该案所有的盗窃活动中未参与谋划,事后也未参与分赃,仅从上述赃款中获取略高于正常运费的运输费用,其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系本案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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