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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触刑律 “砍树娘子军”全部覆灭
发布时间:2012-11-26 08:19:29


     本网讯(廖长春)   2012年11月26日,“砍树娘子军”被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2011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英、杨某女、廖某英、周某书四人商议到“金龙山”山场盗伐林木,同月的一天上午,四被告人携带单手锯、柴刀等作案工具来到“金龙山”山场盗伐杉木76株,并商议将杉木留在现场风干后运出。同年9月下旬,四被告人来到山场将杉木造材,并陆续将一部分木材分别搬至可以装车的路边及被告人杨某英家门前的晒谷坪堆放。同年9月25日上午,被告人杨某英指使其丈夫驾驶拖拉机将一部分已经搬到路边的杉木运至家门前的晒谷坪堆放,下午四被告人在山场搬运杉木时被森林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盗杉木立木蓄积15.3543立方米。案发后,四被告人于2012年1月10日主动到森林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违反森林法律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审批,亦未经林权单位同意,共同采伐林木76株,立木蓄积量15.354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四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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