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宋海灵)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即便村民小组成员都同意,林木采伐许可证尚在办理中,只要没经林业部门核准即不能采伐林木。日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辛礼波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被告人李春停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2012年4月份,怀远县县徐圩乡永红村李西组为筹款修路,经组民同意,决定将该组位于杨湖路西侧李西生产路上的杨树出售筹钱。当月5日,被告人李春停代表李西组与被告人辛礼波签订杨树买卖协议,后被告人辛礼波以46000元的价格购买李西组200余棵杨树。当月24日,被告人辛礼波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93棵;被告人李春停在林木采伐许可证尚未办理的情况下,即同意被告人辛礼波对该批林木进行采伐。经鉴定:被滥伐的93棵林木蓄积量为24.437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辛礼波违反林业管理法规,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被告人李春停在林木采伐许可证尚未办理的情况下,擅自同意辛礼波采伐林木,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两被告人同意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能缴纳罚金,均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均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和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