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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二人回娘家途中被拐卖 人贩竟称是好心收留
发布时间:2012-11-26 09:48:22
本网讯(郭益银)
近日,广西岑溪市法院对拐卖妇女儿童的陆石兰、杨珏基以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7日,曾某携带女儿梁某梅(2008年9月28日出生)从广东省罗定市乘车返回岑溪市其父亲家中时,途中被被告人陆石兰拐骗到藤县藤州镇西江路478号的被告人杨珏基家中。经杨珏基介绍,陆石兰将曾某母女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出卖给藤县藤州镇民生村的黄世德,陆石兰分得人民币3500元,杨珏基分得人民币1000元。2012年3月,被害人曾某逃离黄世德家自行返回到其父亲家中。同年6月6日,曾某女儿梁某梅被公安机关解救回家。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发病期)。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杨珏基对参与拐卖妇女、儿童的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陆石兰则厚颜辩称是好心收留曾某母女,没有出卖曾某母女的故意,是好心办了坏事,但其辩解漏洞百出,在证据面前不攻自破,根本逃不过法官的火眼金睛。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陆石兰、杨珏基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儿童,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并作出了文中开头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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