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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盗窃本厂无人看管精煤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2-11-27 14:14:28


     本网讯(通讯员 彭洋 王志坚)   11月27日上午,河南省襄城县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最终,判决被告人刘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11年4月份,被告人刘刚伙同张明(另案处理)在焦化厂工作期间,发现该厂的精煤库无人看管,便在外联系好买家,多次盗窃该厂精煤进行贩卖。盗窃精煤共计约5吨,价值75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刘刚家属已将赃款退还首山焦化厂,现刘刚和张明已被焦化厂开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刘刚犯盗窃罪成立,应予支持。刘刚伙同他人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刘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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