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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盗窃商店物品和摩托自愿认罪
发布时间:2012-11-27 15:48:24


     本网讯(通讯员 李胜)   11月27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江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11年9月12日晚上12时许,被告人周江涛伙同冯涛等3人(另案处理)窜至丰城市梅林集镇一商店,周江涛和冯涛用脚踢开店门,进入店内,盗得店内三条哈德门牌香烟、两条赣牌香烟、一条庐山牌香烟、一箱王老吉饮料、三瓶红牛饮料、二十条佳洁士牌牙膏、十支牙刷、十包槟榔、二十包麻辣片。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74元。案发后,冯涛赔偿了被害人冯爱香的被盗物品损失计人民币374元。

    2011年9月27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周江涛与宋小刚(已死亡)在丰城市尚庄集镇宾馆门口发现被害人徐克仁的一辆太阳踏板摩托车未上锁,宋小刚即提议并动手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4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车追缴并归还被害人徐克仁。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江涛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江涛在第二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且其归案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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