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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女子多次入住宾馆盗窃电脑电视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11-29 10:00:06


     本网讯(曾辉明)   2012年11月2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晓红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查明,2012年8月22日上午,被告人李晓红按刘剑(在逃)的吩咐,来到本市一宾馆登记了房间,当晚8时许,刘剑进入该房间,将房内的电脑主机配件拆下。23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李晓红同刘剑相互配合,将电脑主机配件及液晶显示屏偷出宾馆。当刘剑将一台长虹牌21寸液晶彩色电视机搬至一楼时,被失主发现,刘剑便将电视机弃于现场逃走。经鉴定,电脑主机及液晶显示屏价值2400元,长虹牌21寸液晶彩色电视机价值1800元。

    2012年8月27日早上6时许,刘剑到本市新城区一宾馆登记了房间,上午,被告人李晓红来到该房间。被告人李晓红同刘剑先后将房内的电脑主机、三星牌17寸液晶显示屏偷出,28日晚上3时40分钟许,被告人李晓红又将创维牌26寸液晶彩电偷出宾馆。经鉴定,电脑主机、三星牌17寸液晶显示屏价值人民币1400元,创维牌26寸液晶彩色电视机价值 183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晓红目无国法,伙同他人采取住宿的方法,秘密窃取宾馆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2012年8月22日上午盗窃液晶彩电时,由于失主及时发现,未能得逞,属未遂,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以上人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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