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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凤山一男子为狩猎购买自制砂枪领刑半年
发布时间:2012-11-29 12:38:56


     本网讯(黄荣叁)   25年前广西凤山一男子与他人购买自制砂枪并用该枪上山狩猎,熟料因此触犯刑律。2012年11月29日 广西凤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卢逢标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1987年间,卢逢标在南丹县吾隘镇向他人购买了一把自制砂枪,后将砂枪收藏于家中并用该枪上山狩猎。2011年3月20日,凤山县公安局民警到卢逢标家做思想工作后,卢逢标交出该枪支及火药50克、钢砂160克、引火结15粒。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卢逢标家中查获的枪支具有管状器具,能够通过火药发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逢标违反我国枪支管理规定,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卢逢标在公安民警做其思想工作后,主动交出非法持有的枪支,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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