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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警夜遇“搬运工” 原是小偷运赃物
发布时间:2012-11-30 09:34:04
本网讯(胡昊)
近日,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武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200元。
2012年11月15日,现年17岁的陈武(化名)和罗俊(另案处理)商量去偷东西卖钱。次日凌晨3时许,两人一起来到九江市庐山区前进东路某公司,用脚踹开公司玻璃门,由陈武望风,罗俊实施盗窃,共同盗得液晶显示器一台、电脑主机二台。事后由罗俊销赃得款850元,赃款被两人共同挥霍。同年11月26日凌晨2时许,陈武和罗俊来到事先踩点的九江市庐山区前进东路315号某公司,由陈武负责望风,罗俊用事先准备好的钢丝钳剪断门上的铁链锁,盗窃电脑主机和液晶显示器各二台。两人搬运所盗电脑行至九江市庐山区青年南路时被庐山区公安分局巡警发现。巡警上前盘问,两人便露出了马脚,陈武被当场抓获。当场缴获电脑主机和液晶显示器各二台,发还被害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两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5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武犯罪时未成年,且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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