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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三兄弟联手半月内盗11台挖掘机均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2-11-30 09:39:20


     本网讯(万卫华)   以为发现了一个生财之道,三亲兄弟联手,在短短半个月内盗窃了多达11台挖掘机的显示屏,并留下联系方式向被害人索要钱财。近日,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共同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范立华、范立永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范立文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2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范立华、范立永经预谋,乘坐由范立永驾驶的长安之星面包车,到本区天祥大道与学苑七路交界处,范立华在旁望风,范立永从挖掘机窗户爬进驾驶室,将一台神钢200-6挖掘机显示屏(价值人民币4013元)盗走,并留下写有其联系电话的纸条。当日清晨,被害人发现显示屏被盗后,拨打该电话,范立华、范立永向徐国辉索要了人民币2000元,之后将显示屏藏匿在本市中级人民法院东面石头下面,让其取回。

    4月13日凌晨,被告人范立华、范立永、范立文经预谋,乘坐由范立文驾驶的长安之星面包车,到本区艾溪湖二路电力管道预埋工地,范立华、范立文在旁望风,范立永从挖掘机窗户爬进驾驶室,盗走一台现代牌215-7C型挖掘机显示屏(价值人民币2756元)。三被告人向被害人勒索了人民币2500元,之后将显示屏藏匿一地,让其取回。

    4月14日凌晨,被告人范立华、范立永、范立文在瑶湖大桥旁某工地,范立文在旁望风,范立华、范立永从挖掘机窗户爬进驾驶室,将一台神钢-6E型显示屏(价值人民币4846元)、一台神钢-6E型挖掘机显示屏(价值人民币4944元)盗走。三被告人向被害人勒索了人民币2000元,但事后没有将显示屏归还。

    4月18日凌晨,被告人范立华、范立永、范立文在本区天祥大道与下范路交界处、光伏产业园附近等工地,范立文在旁望风,范立华、范立永从挖掘机窗户爬进驾驶室,盗走一台神钢SK200-10型挖掘机的显示屏(价值人民币5133元)、一台神钢SK200-7型挖掘机显示屏(价值人民币2370元)、二台神钢SK210LC-6型显示屏(共价值人民币9394元)。三人索要了人民币4000元后,之后将两台显示屏藏匿于电箱内,让被害人取回。

    4月22日凌晨,被告人范立华、范立永、范立文在本区艾溪湖一路某工地,将一台山重建机921C型挖掘机显示屏及卫星定位跟踪器(价值人民币12933元)、一台柳工牌920C型挖掘机显示屏(价值人民币5081元)及一台柳工牌922D型挖掘机显示屏(价值人民币5572元)盗走。当日下午,三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范立华、范立永、范立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范立华、范立永共同盗窃五次,共计价值人民币57042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范立文参与共同盗窃财物四次,共计价值人民币53029元,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立华、范立永负责制作纸条、购买作案用手机卡、提供用于收钱的银行卡以及勒索被害人;被告人范立永还负责踩点、开车到犯罪现场,用螺丝刀等工具盗窃显示屏,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范立文在盗窃中负责望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范立华、范立永、范立文归案后,其家属代为退缴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被告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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