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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记卡被人异地交易 举证不足诉赔被驳
发布时间:2012-11-30 15:33:49


     本网讯(通讯员 邓敏 谢晓隽)   银行借记卡在异地ATM机上发生支取交易,卡主陈肖(化名)以其借记卡被他人非法异地支取为由要求银行赔付无果后诉至法院。11月28日,广西桂平法院对原告陈肖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2012年7月3日,陈肖的借记卡在银行ATM柜员机上发生了七笔金额共20000元的取款交易,同时支出了手续费200元,合计20200元。随后,陈肖以20200元存款被他人盗领为由,要求农业银行赔付未果,遂于同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借记卡被他人在广东湛江廉江石城支行盗领了20200元。同年8月31日,陈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农业银行赔付20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肖在农业银行开立账户并办理借记卡,与农业银行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全面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陈肖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借记卡在2012年7月3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湛江廉江石城支行ATM机发生过七次支取交易行为,而从公安机关调取的材料也未能证实陈肖的借记卡被他人伪造进行取款交易。同时陈肖办理的存折和借记卡是卡折合一的业务,且其提供的证据反映其20200元取款交易均发生在ATM机上,取款人当时均能输入正确的密码。根据陈肖与农业银行签订的金穗借记卡章程中第四条规定“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因此,本案中取款人对ATM机所下达的密码相符的交易指令,应当视为陈肖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综上,陈肖诉称缺乏证据证实,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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