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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文化——法院文化建设的自信源泉
作者: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梁冰 发布时间:2012-11-30 16: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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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是民族的血脉和灵魂,是一个民族的精神脊梁。正是有了对民族文化的自信和坚守,中华民族才能够历经磨难却始终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鲁迅《且介亭杂文集》)”,我们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也应该继承中华法文化中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精华,在此基础上创新和提升法院文化的内涵,担当起我们这一代法律文化建设者的责任。
有人认为中国历史讲“人治”不讲“法制”,更遑论法文化。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割裂了法律与政治、文化的联系,仅仅从表象出发,以西方法律模式作为标杆进行比对,没有看到法作为行为规范的本质属性,有教条主义之嫌。诚然,如果以西方法文化的概念衡量,中华法文化中确实缺乏一些华丽的道具和直观的器物,比如假发、法袍、成文法典乃至明文强制的各种约束等,但并不能由此否认中国法文化的源远流长和博大精深。 从法的理论知识来讲,“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纷止争也(管子·七臣七主)”说的是法的目的和作用;“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明法解) ”说的是法的至高效力;“商鞅虽死秦法未败(《韩非子》)”说的是法律的延续稳定;“尔俸尔禄,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难欺”是对司法者的教育;“我如卖法脑涂地,尔敢欺心头有天”是司法者的自我鞭策和对滥诉者的警告;“法不阿贵,绳不扰曲”是讲法的不容变通;“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离楼上)”是说法的有限性和被动性…… 相比西方“实现法律,哪怕天塌下来(拉丁法谚)”的偏执,以及“法律必须被信仰(伯尔曼《法律与信仰》)”的生硬,中国文化要更深刻、更智慧。深刻性的表现是中国古人很早就看透法律的本质,认识到法的政治性和工具性,且从不讳言——“法之生也,以辅仁义《淮南子·泰族训》”、“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疏义》)”;智慧性则表现在司法的内联外合上,如“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发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荀子君道》)”等等。从这个层面讲,中华法文化探求的是法律的根源和实效,而非形式上的繁礼缛节,这也是中国“文以载道”、“文以致用”的文化传统在法文化上的体现。 令人叹服的是,中华古代法文化源于法而高于法,其内涵达到关乎为政、治国乃至人与自然关系的哲学高度。例如对于冤假错案的危害性,古人深刻而清醒地认识到错案会导致失去道统、纲常混乱。关汉卿在《窦娥冤》中借窦娥之口说 “糊突了盗跖颜渊”即善恶之分,就会让“做好事的受贫穷又命短,做恶事的反而享富贵又寿长”。如此昏聩犹如天地颠倒,“地也,你不分好歹何为地;天也,你错勘贤愚枉做天”。要知道,在封建社会“天”与“地”代表的是纲常伦理,是天人一体世界观的外在表现,因此出现冤案,连老天爷也会发怒——窦娥“浮云为我遮日变阴,悲风为我旋转咆哮”,临刑时六月飞雪,死后当地大旱三年,这是何等惊天动地。在这些文艺作品中,无辜者无论蒙受怎样的冤屈,权势者无论多么手眼通天,哪怕经历生死轮回,最终结局一定是“善恶有报,分毫不爽”。中国“大团圆”、“因果报应”、“天人一体”文化特征表现得淋漓尽致。相比同期的西方法学家对错案还停留在“污染了水源(英·培根)”的表象认识上,中国古人的聪慧和深刻真是让人钦佩不已。 中华法文化还对司法官的素质提出了要求。刘鹗在《老残游记》中说:“清官自以为不爱钱,更放手去做,反而容易流为酷吏”,对清官和酷吏之间的转换进行了辩证分析,充满了哲学智慧。李渔在《美男避祸反生疑》提出“做官的人,既要聪明,又要持重。凡遇到斗殴相争的小事,还可以随意判断,只有人命奸情二事,一关生死,一关名节,须要静气虚心,详审复谳。就是审得九分九厘九毫是实,只有一毫可疑,也还要留些余地,切不可草草下笔,做个铁案如山,使人无可出入”,把法官的智慧、性格、作风、证据的证明力、裁判的影响力等联系起来,体现出法的理性与人文精神的完美结合,以及普遍联系的哲学思考。相较“我之所以判决是正确的,是因为我的判决时不可推翻的(美国联邦法院杰克逊)”所表现出来的倨傲和冷漠,我们有什么理由不为中华法文化的睿智、远见和博爱感到骄傲呢? 中华法文化不仅深邃智慧,还具有和谐的外延,无论形式和主体都体现了相当宽泛的包容性。从表现形式上看,法文化常与其他文化形式融会贯通,斑斓多彩。有的以小说、杂记形式表现,如《聊斋异志·胭脂》(蒲松龄著)、《无声戏·美男避祸反生疑》(李渔著),有的以戏剧形式表现,如《窦娥冤》(关汉卿著)、《醒世恒言·十五贯戏言成巧祸》(冯梦龙著),有的以民间传说形式出现,如《张飞审瓜》、《钟馗断案》等。从参与主体上看,不仅统治阶级,就是社会底层人物也可以参与法的评价,如关汉卿、李渔是戏剧家,在九儒十丐的元明时代地位低下,但统治者并不禁止他们通过作品表达法律思想;包拯、海瑞、钟馗等清官角色大都是前朝人物,但元明清朝并不禁止民间演出,任由百姓指点评论,即使出现有辱皇族体面的情节也听之任之,表现出相当的包容。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中华法文化还具有相当高的艺术水准。以盛演不衰的包公戏为例,我们可以发现封建统治者巧妙地将情理法紧密结合,让观众在一幕幕情感冲突、正邪较量中感受司法者的“明镜高悬”、“清正廉洁”,从而将被统治者驯服成走进公堂就不由自主跪下去的阿Q。京剧《铡美案》中,人们被秦香莲的命运所吸引,被陈世美的忘恩负义所激怒,愤慨于太后皇姑的仗势欺人,但并没意识到这些情节的目的只有一个——突出包拯的刚正无私。包公戏中情理与法理的对抗在近千年的历史长河里始终牢牢吸引着老百姓的目光,这种雅俗共赏的艺术精品值得每一个法院文化的建设者学习和借鉴。 令人欣喜的是,当代法院文化的建设者们吸收了古代法文化的优良基因,并赋予鲜明的时代特征,使中华法文化这棵参天大树枝繁叶茂,郁郁葱葱。 在司法制度方面,死缓、死刑复核制度与唐朝的死刑覆奏、明朝的监候、清朝的立决和监侯相仿;诉调对接、诉前调解、司法协理等制度的创设初衷,与康熙圣谕十六条中的“和乡党以息争讼”、“息诬告以全良善”的出发点相通。 在司法理念方面,全国模范法官陈燕萍追求的 “法律更加完善,社会更加和谐”、“天下无讼”的理想法治状态,与中华法文化推崇的“明德礼治,天下归心”的“无讼”如出一辙;裁判时要“皆从圣贤不忍人之心,每事做出人罪之想。苟有一线可宽,即从此处引而生之(黄六鸿《福惠全书》)”,在当代已确立为少杀慎杀原则。 在司法作风方面,巡回审判、就地办案、送法下乡等亲民做法,情如清同光时期大臣刚毅《牧令须知》中所说:“时常下乡,与百姓课晴雨,谈闲话,劝勤俭,戒浮惰。贤者礼之,愚者教之,嘱其勿争讼,勿赌钱,勿妄为,勿窝匪……鳏寡孤独废疾,亦皆为之养赡,作此仁民爱物之事,不负父母斯民之称。” 在司法民主方面,源自《周礼》的三刺之法(即讯问群臣、讯问群吏、询问民众),在上世纪中期演化为党的群众路线工作方法,形成了世界司法史上的东方奇葩——马锡五审判方式,其特征有: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等。历史进入二十一世纪,富有时代特色的陈燕萍工作法不仅完全继承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群众路线,相较前者还更凸显了法律的专业化和中国传统的仁道精神。 可以说,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与中华法文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们的法治和法院文化建设也不可能脱离中国国情孤立存在。事实已经证明,凡是顺应民意、尊重传统、实事求是的法律都能得到民众的欢迎,凡是削足适履、照搬照抄的空中楼阁都将成为无本之木。建设法院文化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方面,也是中华法文化和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既不能躺在历史的光环中踟蹰不前,也不能跪倒在异域文化脚下亦步亦趋。包容不失本色,开放绝不盲从,有了文化自觉和自信才能以长远的眼光、开放的胸怀去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文化的建设,以此来表达对辉煌的中华法文化的崇高敬意。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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