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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窃医院心电监护仪获刑六年
发布时间:2012-12-04 10:45:40


     本网讯(何有财)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云南省巧家县一男子从人民医院经过,看见医院的医生都在忙,就顺手偷点东西拿去卖点钱用,盗走医院一台心电监护仪,其取之“道”触犯了刑法这条红线,最终获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3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陆某窜至巧家县人民医院,将住院部三楼普外科保管室内一台心电监护仪盗走。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陆某盗走的心电监护仪价格为34830元。巧家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陆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无异议,并供述了“其从人民医院经过,看见医院的医生都在忙,就想顺手偷点东西拿去卖点钱用。就到住院部三楼保管室,看见门没有锁,进门去看见有个白色的像电脑样的一个仪器放在房间里,于是就把仪器提起出门。”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高法发[1998]58号《关于印发我省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0000元为起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价值34830元的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陆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刑罚。



责任编辑: 朱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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