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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民法庭文化建设的乡土化
——城乡法律思维差异下的人民法庭文化建设 作者:胡波 发布时间:2012-12-04 09:35:29
【内容提要】
人民法庭作为一个单独的个体,扎根在广大的基层农村,展现着法院的形象和文化气质。但是由于法庭文化建设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特别是农村的基层法庭,在文化建设上与基层法院文化建设混为一谈,忽视法庭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将人民法庭和院机关文化建设一刀切的开展,导致农村法庭文化建设脱离农村当地的经济、文化基础,不但无助解决当地的实际问题,还使得在模式化方式下建设的农村法庭文化不被当地的文化氛围所接受。使得基层司法与基层群众的距离感越来越大,基层群众对司法越来越缺乏信任感。本文试通过对电影《马背上的法庭》所展现的城乡的文化思维差异,探讨农村人民法庭在法院文化建设中独立于基层法院文化建设而融入当地农村乡土社会的必要性,以期引起人们对农村人民法庭文化建设的重视,并有针对性的开展人民法庭的文化建设。以实现人民法庭在化解基层矛盾,维护司法公平正义,推动农村法治进程方面的最大作用。(全文7362字) 【正文】 一、《马背上的法庭》引出的城乡法律文化差异思考 《马背上的法庭》讲述了三名司法工作者进入滇西山区巡回审判时发生在他们和周围人身上的故事。年轻的彝族大学生法官阿洛,五十几岁的乡村法官老冯。这新旧两代司法工作者,可以说是代表城乡两种社会群体的思维和文化差异。 镜头一:“猪拱罐罐山案”——法律程序与传统风俗的冲突。 一户人家的猪把另外一户人家的罐罐山(即祖坟)给拱了。结果是受害人家把猪的户主给告了,要求对方做法事安息先祖灵魂。阿洛以诉求不符合立案要求,法律不支持迷信为由简单地加以驳回。从法律角度上来看,阿洛的做法完全符合一个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认知,对于法律关系定性及适用也准确,在程序上毫无瑕疵。但是阿洛的做法却并没有化解双方的纠纷,反而差点引起原被告双方的集体械斗。而在阿洛眼中“缺乏司法形象,缺乏法律信仰和专业素养”的老冯手里,这个足以引起血案的纠纷在一句简简单单的“法院又不封庙门”中化解于无形,这种完全不符合法律程序和专业素养的做法,在村民们眼中,是司法对于公序良俗传统的尊重。 镜头二:“妯娌分罐案”——“定分”与“定纷”的需求差异。 两妯娌为了一个价值只有不到五元钱的罐子而引起争执,导致诉讼。两妯娌分毫不让,誓死争夺一个价值低廉的罐子。而这个罐子并非宝藏,两妯娌也并非穷的买不起一个罐子。或许在法律科班出身的阿洛看来,这是一场毫无意义的案件纠纷,把罐子判给一方,然后对另一方作出补偿,法律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案件就此了解。但是,让阿洛疑惑的是很多的事情并不能简单的一“分”了之,妯娌两人都想得到罐子,都愿意给对方相应的补偿,调解不成,判决又不服。而老冯的做法简单又直接,把罐子摔了,分别给两人以赔偿,双方就此息诉。显然,阿洛的能力在于“定分”,即运用法律公平的平衡各方利益分配问题。而老冯的能力在于“定纷”,即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的能力。 镜头三:“羊吃草案”——城乡法律思维的差异。 即将成为阿洛岳父的老姚是寨子的头,邻村的羊越界吃了村子里的草,按照形成的“村规民约”,羊吃了村子里的草就归村里,于是这位老岳父就把羊宰了请客。结果邻村村民上门要求赔羊,老岳父不以为然,而阿洛则以一个专业司法人员的身份将老姚的做法定性为“不合法”,立刻激怒了岳父,老人将女儿领回了家门,不把女儿嫁给阿洛。结果已领了结婚证的阿洛与新娘连夜出逃,私奔了事。而原本应该感谢阿洛的邻村人却认为阿洛“坏了本族的规矩”,连带着对于法院产生不信任。这种质朴甚至略显“愚昧”的农村法律思维活生生的与专业、普适的城镇法律思维发生着强烈的碰撞。 二、基层法院文化建设不等同于农村法庭文化建设 笔者当地坊间流传着这样一个冷笑话。说有位老农送儿子上大学,经过法学院门口看见正义女神的雕塑,问:何人?儿子看过铭牌后答:正义女神,代表法律的公平正义。老农又看了一会,问:为啥蒙着眼。儿子无法回答。老农回乡后谈起这事,说道:城里人的法律都是蒙着眼瞎弄,还是咱的包青天好,双目圆睁不够,还有第三只眼,把坏人看的透透的。老农的结论虽然有失偏颇,但是却生动的反映了城乡法律文化的差异。因为这种差异的存在使得农村社会对于城镇的法律文化难以理解更别说接受。 (一)农村法庭需要更加正视乡土化的农村社会现状。 羊吃草的故事在当下的中国农村屡见不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建设,当前的农村已经有了较大的变化,但是城乡二元结构使得中国农村社会依然处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以中部某省为例,2010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481元,支出为10618.7元,同期农民人均纯收入为5789元,消费性支出为3912元1[①]。城乡差距接近三倍。经济的欠发达,使得许许多多诸如“羊吃谁家的草就归谁” 的固有观念和伦理依然留存,即使这样的观念和伦理在法律上毫无依据。而城镇则因经济的发展,在外来文化的影响下,开始追求更加独立、开放的个性,他们对于法律的思维更加倾向于阿洛式的认知,即在“合法”与“违法”之间去寻求思维上的认定。这就是中国城乡法律文化的基本差异。说到底,这都是中国上千年来农村经济基础所反映和延伸的社会心理。中国是一个大国,各地的经济文化水平发展不平衡,传统文化与区域特色文化的结合,形成了中国乡土特殊的文化群,这就需要我们在法院文化建设中考虑中国司法的“空间”问题2[②],即在农村法庭开展符合农村文化特征、具有当地乡土气息的文化建设。 (二)农村法庭的司法理念对于当地风俗的需要更加认同 在费老的《乡土中国》一书中,也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说在某农村,一男子将与妻子通奸的奸夫打伤,于是奸夫将其告上法庭,法官面临了难题,因为法律规定通奸不为罪,况且又没有拿得出手的证据,但是伤人却需赔偿3[③]。这种法律和现实的矛盾,常常是农村人民法庭的法官们所要面对的问题。然而在城镇,或许这样的事情并不能成为问题,城镇居民受到传统伦理风俗的影响较少,对于法律价值的追求更侧重公正的程序和可预期的判决,即通过法律条文可以推定一个案件的结果。在道德层面上,他们大都会谴责奸夫,但是在法律层面上,他们大多数也能够理顺通奸和伤人的法律关系。但是在农村,如果法官一判了之,所激起的社会反映无疑会是巨大的。农村民众对于实体正义,公序良俗的需求远远大于对程序公正和厘清法律事实。对于他们来说,一个法官的判决结果首先应该满足的是乡村的公序良俗和农村人的对于事务认识的道德标准。这就是农村群众对于司法的需求。尽管农村社会有了重大的发展和转型,但中国农村的纠纷性质仍然与城镇有诸多差别,因此中国农村对司法的需求与城镇对司法的需求有性质上的不同,进而意味着农村对于中国司法提出了特别的制度、技术和知识的需求4[④]。这里面,同样也包含了对文化建设提出了特别的需求,即法庭的司法行为对于当地风俗的认同,相较于城镇需要更加的明显。 (三)农村法庭的司法能力要求更加倾向于化解矛盾 显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城镇,人们要求司法人员越来越专业化,要求他们超然在社会关系之外,成为一种“贵族式”的存在。而近年来中国司法改革所强调的法官职业化也正是适应这种司法需求的积极回应,法官进入门槛、司法专业水平乃至办公场所的专业化设置等等都在不断的提高。基层法院急切的在引进专业人才,建立专业或显得专业的文化气息方面加大投入。然而,这种回应在具体的操作中,却在广大农村遭遇了水土不服,农村民众对于法庭及法官是否够专业并没有城镇的那种需求。对于农村民众来说,相较于法官的学历、专业出身,“……其个人人格、品性以及对于当地文化的认同可能更为重要。在农村,法官的权威很难通过现代司法制度的一些设置来构建,如法袍、法槌、法警、法庭设施等5[⑤]”。法官及法庭能为他所服务的本地民众所信任,取决于其于当地文化的融合程度,如通俗化的语言更可能为民众所理解,乡土性的习惯还会使得本地民众对司法更加的信任。农村社会对于一个基层法庭法官的要求,并不是在专业法学院能够获得的。一个在基层法院机关的办案业务骨干,并不就一定能够在法庭处理好民间矛盾纠纷。“定分”与“定纷”能力的差异,让我们不得不去思考,采用同一种文化建设模式,是否能够培养或锻炼出两种不同的司法能力。 (四)农村法庭的司法行为需要更加的灵活多样。 在基层法院文化建设中,司法行为的规范被认为是司法专业化的重要特征之一。司法人员被要求进行严谨、规范、合法、统一的司法行为以体现一种专业的法院文化。然而在农村,相当一部分基层案件或纠纷的解决不能仅靠学院内的法律知识,一个优秀的基层法官所具有的知识不是在法学院就可以培养和获得的6[⑥]。正因为基层农村社会的特殊性,基层法官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所用到司法手段就难以统一和规范,基层法官在处理矛盾纠纷时所做出的行为甚至超出司法本身的范畴。正如《马背上的法庭》妯娌分罐案中,老冯所采用的方法既不是调解,也不是判决,而是用一种出人意料的手段处理了用普通司法手段难以处理的纠纷。从司法行为规范的角度来说,老冯的行为并不符合一名司法人员的行为操守。但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老冯作为一名基层司法人员,敏锐的抓住了妯娌间争执的焦点,用运用恰当的方法解决了双方的纠纷。因此,在基层农村,法庭文化建设不应强调司法行为的规范、统一性,而应该允许司法行为在法律框架内多元化,使解决矛盾纠纷的手段更加的灵活多样。 三、农村法庭文化建设被一刀切的现状 截至2009年10月底,全国已建立了9835个人民法庭……在全国9835个人民法庭中,中西部农村地区有6980个,占到71%7[⑦]。有一位学者在谈到人民法庭的时候说过这样一段话:下乡的时候,看到一排房子亮着灯,房子前面的空地红旗飘扬,就知道这里是学校;看到蓝白相间的墙体,就知道这里是派出所;看到绿色的建筑,就知道这里邮政所……,这些都是鲜明的文化符号,一看到这些符号,群众即使不看牌匾也知道这里是干什么的。但是人民法庭却毫无鲜明,能让人一望便知的文化特征。 (一)缺乏鲜明的文化符号。随着中央政法专项经费的落实到位,基层法院的财政状况得到较大的改善,各基层法院对于法庭建设开始加大投入——一栋标准化法庭,一套标准化的办公设施,法袍、法槌的应用等等现代化的硬件建设。但是正如前文那位学者所说,在农村,人民法庭缺乏如派出所、邮政所那样风格鲜明的文化符号。法庭的建筑虽然气派并且统一,但却常常被淹没在农村集市的高低房屋之中。很多基层群众,如果不是去过法庭,根本就不知道法庭在什么地方,甚至压根就不知道这个镇上还有法庭。 (二)机械僵硬的司法风格。近些年来在法院文化的浸染之下,基层法院群体的专业化水平、职业化程度都在不断地提高。基层法院在开展人民法庭文化建设时,忽视了农村法庭所要面对的群体具有特殊性,过分地强调文化建设的统一,各种基层法院文化建设的措施在农村法庭一刀切的开展。过分的强调流程管理、举证期限、法言法语等等代表所谓司法权威的表象,渐渐地使得农村法庭不但没有利用其自身优势拉近司法和农村普通群众的距离,反而由于法言法语的晦涩、被动司法的机械、就案办案的冷漠让农村群众对司法公正产生直接的质疑。 (三)被边缘化的司法现实。由于缺乏贴近本土的法庭文化,农村法庭及其工作人员在模式化的基层法院文化建设面前被培养成了呆在法庭大楼坐等案件上门的“宅男宅女”。其努力形成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常常无法和农村的乡土社会所接受,甚至不被当地的基层党政机关所接受,曾经有一位乡镇领导在两会期间给法院提意见,说不要求人民法庭能化解多少矛盾,少激化矛盾就行了。虽然这话有失偏颇,但是足见农村法庭所展现的文化气息因为与当地社会文化的格格不入而被边缘化。 四、农村法庭文化建设独立性的现实意义 一直以来,法庭文化建设没有作为一个单独的命题进入到中国的法治建设视野中来,哪怕是在全国法院越来越重视法院文化功能的现如今,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在文化建设中是一刀切的基层法院化——导致法庭文化的模式化、形式化。最终的结果,就是农村人民法庭的文化气息与当地基层的农村现实格格不入,渐渐被边缘化。正因为如此,基层法院如何与法庭文化与当地乡土化的社会现实适应,并有针对性的开展人民法庭的文化建设,才显得尤为重要。 (一)人民法庭的便民功能的更好发挥 “人民法庭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8[⑧]”。设立人民法庭的初衷,便是为了方便农村偏远地区群众进行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近年来,由于被一刀切的开展文化建设,农村法庭也学基层法院一样开始走专业化路线,结果导致法庭的便民功能被急速的削弱——驻庭法官越来越少,巡回审判越来越少,下乡调查越来越少。基层农村群众强烈的感觉到人民法庭的设立并没有方便他们诉讼。要转变法庭工作人员的贵族气息,就需要另一种文化气息去取而代之,这种文化气息的形成,首先就是要将农村法庭文化建设与基层法院文化建设区别开来,与当地农村实际相结合,建设一种更加贴近乡土的法庭文化。在这种乡土化的法庭文化气息浸染之下,改变法庭的工作作风,使得法庭更加的便民、利民。 (二)基层司法更加贴近农村群众并被信任 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法学界提倡的法院职业化由于缺乏“中国意识”9[⑨],导致这样的法院文化在与中国广大基层的乡土融合中,出现严重的水土不服。所展现出来的理念和文化气质,离农村群众的实际需求和期望越来越远。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农村群众对基层司法产生距离感,并越来越不信任。特别是一些农村法庭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形成的甚至是刻意营造出的距离感和贵族感,造成了一些法官就按办案,机械办案,使得司法与民众之间渐渐疏离,农村群众本就脆弱的法治信仰瞬间失去。原希望以专业化和刻意营造的距离感来强化司法的权威性,其结果却与初衷背道而驰。法庭人员越来越明显的感到工作越来越难以开展,民众对于司法的抵触情绪越来越强烈。在这样的司法现实中,需要农村法官展现的并不是对法律运用的规范、依法判决的结果这种“定分”的能力,而是在法律框架之内,法律书本之外去找寻化解矛盾的“定纷”能力。以一种更加贴近农村社会的思维方式和更能为基层群众所接受的方式去践行司法,去重新赢得基层群众对于司法的信任。 (三)有助司法权威在基层农村的提升 “法官所依赖的知识、使用的语言、司法文书的格式与文风、生活方式和道德情操等应当与广大民众的现实生活基本保持一致。法官审理案件应当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以增强其社会阅历和综合知识,了解和把握社情民意10[⑩]”。2008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应该向大众化回归,在学界引起各种争论。暂且不去提那些各种各样的争论,单就司法大众化这一命题而言,显然最高人民法院想着力解决的,是基层司法权威弱化,普通群众不认可司法的现状。到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两款法院卡通形象征求意见,其中獬豸的卡通化尤为引人注目,以往矗立在法院大门口庄严威武甚至有几分吓人的神兽獬豸,竟然变的如此可爱?据官方介绍,这次设计法院卡通形象,是想通过卡通这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传播方式,借助流行元素树立法官亲民、爱民、公正、廉洁的良好形象11[11]。虽然卡通化的獬豸不一定适合农村法庭的文化风格,但是我们不难看出,如今人民法院在文化建设上开始去主动的迎合司法消费群体的需求或者说是口味,人们也开始认识到司法权威的树立和主动满足司法消费群体并不矛盾。 五、农村人民法庭文化建设的目标状态 (一)乡土的法律思维。文化的浸染能让一个群体产生一种思维的共性。农村法庭文化建设的乡土化能让人民法庭这个集体产生有别于城镇的法律思维,在碰到一个案件纠纷时,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如何运用群众所能接受甚至乐于接受的方式进行司法活动,案件纠纷在当地乡土社会中会有怎样的道德评价,需要考虑何种贴近当地伦理认知的价值取舍。 (二)独立的建设模式。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的组织建设和审判工作确实应该和整个基层法院保持一致。但在文化建设中,法庭文化建设却应该独立于城镇法律文化的建设模式,而与法庭当地的农村文化相融合。法庭在文化建设上的乡土化,并不妨碍法院本身文化建设。相反这种乡土化,可以成为基层法院文化建设的亮点和特点,不但有助于基层法院自身文化风格的形成,推动基层法院文化建设,同时还能在广大农村展现一个全新的司法形象,推动基层农村的民主法治建设。 (三)亲民的司法风格。乡土化的法庭文化,应该体现更多的是一种亲民性,而不是人为的拉大司法与基层普通群众的距离。这不仅仅是接人待客的热情,而是形成一种润物无声的风格。正如《马背上的法庭》中法官老冯一样,没有深奥的专业术语,没有晦涩的法规法条,一口一句“嘎……”的方言声调,开庭就象拉家常,时不时被群众开开玩笑。巡回审判,上门调解等等已不是指标性的任务,而是一种主动联系群众的方式和途径。 (四)突出的矛盾化解能力。著名学者朱苏力说过:“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的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到达制度上的正义12[12]” 。正因为如此,农村法庭存在意义是为了运用司法解决农村的实际纠纷和矛盾。农村社会对于法庭人员的要求就是具有突出的矛盾化解能力,而不是分析法律关系,机械套用法条的能力。 (五)专业的法律操守。笔者虽然主张法庭文化的乡土化,但并不是说要将法律放在一边,不按法律规定和程序去处理案件。相反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13[13]”。作为一个司法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的法律操守,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之内去履行自己的职责,行使人民所赋予的权利,而事实上一个建设乡土化的法庭文化,并不与法律的严谨性相冲突。还是老冯——一个满身乡土气息的基层法官,在偷马案中执着的追问“偷马的人呢?”,在羊吃草案中借酒指责老姚“不懂法”,这些都是一个司法人员必须具备且不放弃的职业操守 【结语】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扎根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近距离的接触基层群众,是司法在农村最直观的表现窗口。因此将农村人民法庭文化建设独立于基层法院文化建设有助于建设一个更加贴近农村社会现实的司法窗口,以更好地发挥人民法庭的自身优势为农村当地社会稳定和发展服务,更加贴近和回应当地农村群众的司法需要。 参考文献: [①]《江西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载于江西省统计局网站。 [②]朱苏力:《什么是你的贡献?》,载《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序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③]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8月1日出版。 [④]朱苏力,《乡土法律人解决农村特殊司法需求》,载四川日报2006年6月5日。 [⑤]同上。 [⑥] 朱苏力,《乡土法律人解决农村特殊司法需求》,载四川日报2006年6月5日。 [⑦] 《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年)》,载中国法院网。 [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载《人民法庭实用手册(2010年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2月出版。 [⑨]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构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⑩] 沈德咏:《司法大众化不能被淡忘》,载《法制日报》2008年12月21日版。 [11] 参见《人民法院报》2010年12月4日版。 [12] 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3月版。 [13]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版。 作者单位: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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