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何前斌)
四位被告人通过事先预谋扮演不同角色,以兑换外币赚取差价为诱饵,骗取他人7000余元。近日,广西省阳朔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陈继宗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林永才、陈远乐、莫水秀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2年5月8日,被告人陈继宗、林永才、陈远乐、莫水秀经合谋后驾驶一辆五菱牌面包车从平乐县来到阳朔县福利镇伺机行骗。林永才冒充广东老板以帮找人给好处费为借口,与假冒福利镇政府秘书的陈继宗将被害人倪某骗到由陈远乐冒充司机、莫水秀冒充乘客的面包车上。尔后,林永才假称其发生车祸急需用钱,需找人帮忙将身上的2万元澳大利亚币(实为越南币)兑换成人民币。陈继宗遂怂恿被害人倪某与其一起兑换林永才手中的外币从中赚取差价。陈继宗下车后假装去银行,随后又以办兑换手续需签字为由打电话让倪某到附近的农村合作银行,而林永才假称不信任倪某,让其留下押金才让走,倪某遂将身上的人民币7700元交给林永才。当倪某下车走向银行后,四人趁机驾车逃离现场。8月17日,四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继宗、林永才、陈远乐、莫水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陈继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均可从轻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