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会计挪用35万公款冲减个人债务获刑落悔泪
发布时间:2012-12-05 11:59:11


     本网讯(通讯员 王川)   12月4日上午,在河池市看守所里,一名年近50岁、面容憔悴的女子,听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法院做出“判处有期徒刑11年,责令退赔全部贪污款额”的判决后,双眼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2005年1月至3月,财政部门拨给河池市金城江区农业局农业综合开发资金80000元,会计汪丽萍为了冲减自已挂欠的公款,就背着单位领导擅自将该资金中的50000元用来冲减自已挂欠的公款。2007年4月26日,汪丽萍又以同样的手段在财政部门拨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190000元中,将35000元用来冲减自已挂欠的公款。2007年6月22日, 金城江区农业局在九圩镇推广测土配方示范项目,该镇农业推广站将从其项目中收取得公款37500元交给财务股汪丽萍,汪丽萍此钱据为已有。2007年12月31日,汪丽萍擅自用本单位职工甘某已报过帐的总金额为20828元的4张发票的复印件,重复报帐,冲减掉自已挂欠的公款20828元。2008年2月29日,汪丽萍为了把自已挂欠的公款全部冲减掉,在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之下,却以“冲帐的原始凭证在财政局”的虚假理由,将自已挂欠公款231171.6元冲减完。此事被发现后,汪丽萍则于2008年10月23日将私款20000元存入该单位帐户。

    汪丽萍在2005年1月至2008年2月29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及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单位公款共354499.6元。

    该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丽萍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及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单位公款354499.6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保护国家财产不受非法侵占,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汪丽萍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的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