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男子骗“赊”水泥45吨被判一年半
发布时间:2012-12-05 15:12:24
本网讯(吴坦骏)
曾因多次盗窃获刑,出狱后好逸恶劳的恶习又悄然滋生,用虚构建房事实、以假姓名赊账后再低价出售,再次锒铛入狱。凤山法院以被告人张现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凤山县人张现加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1年、1995年、2003年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2011年12月一天,黄以建房为由到龙某的水泥店“赊”了三吨“右江”牌水泥,并以“罗涛”的姓名给龙某写下了欠条,然后将水泥运到他处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此后,被告人张现加以同样的方式,分别到龙某的水泥店“赊”了四吨“右江”牌、五吨“大金城”牌、六吨“大金城”牌、十二吨“尖鹰”牌水泥,均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卖给他人。经凤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龙某被“赊”水泥总价值人民币13345元。此外,张现加也以建房为由,到凤山县罗某经营的水泥店中“赊”了十五吨“尖鹰”牌水泥,以虚假姓名留下欠条,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卖。经鉴定,罗某被“赊”水泥总价值为人民币637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现加以建房为借口,采用虚假的姓名向被害人“赊”取水泥,然后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卖给他人,主观上具有诈骗犯罪的故意,客观上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涉案金额197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完全具备诈骗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现加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作出前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孟珂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