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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购买矿粉不付钱多次索要未果遭诉
发布时间:2012-12-06 14:22:31


     本网讯(通讯员 简顺民 晏胜民)   男子购买矿粉拒不付货款,遭到了矿粉店老板的起诉,不仅要付款还失了信用。12月4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黎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杨爱典偿付20000元。

    黎金华从2009年开始在杨爱典处购买矿粉,两人口头约定每月结一次账。2009年8月31日,黎金华付给杨爱典货款7000元,此后还陆续付了一些。2011年元月22日,经结算,黎金华还欠杨爱典货款20000元。结算后,黎金华写下“今欠到杨老板石粉款贰万元整”的欠条。原告多次追索未果,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2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该欠条合法有效。原告的主张,应予以支持。至于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原、被告在欠条上并没有约定,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同时被告辩称2009年8月31日付给原告货款7000元,应予以抵销部分欠款,按理被告在2011年元月22日出具欠条时应当扣除,因此,对被告的抗辩,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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