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我无法控制盗窃欲望” 男子4次盗窃4入狱
发布时间:2012-12-10 08:58:31
本网讯(通讯员 马银伟 何艳春 高峰)
“我见了东西就想偷,我也控制不住我自己”,这是一个盗窃者在被抓之后对办案民警说,他自2005年几乎以盗窃为生。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一审以尹某犯有盗窃罪判处尹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郭某犯有盗窃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1年12月9日,尹某、郭某驾车到伊金霍洛旗看望尹某即将被审判的同案人员时,将停放于伊金霍洛旗伊百购物中心、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广厦小区北面、伊金霍洛旗纳林希里镇的三辆越野车的车玻璃砸烂,偷走了车内皮包、手机、男士挎包(包内装现金)等物品。 2012年1月8日,尹某再次到伊金霍洛旗看望已经被判决的同案人员时,单独作案一起。在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蒙商丽骏酒店门前采取砸车玻璃形式,盗窃女士挎包一个(包内无值钱物品),然后把包给扔掉。 尹某因盗窃罪于2005年10月31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盗窃罪于2007年1月17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盗窃罪于2010年1月1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12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抓获。 尹某第三次犯罪是在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砸车玻璃盗窃被抓,其同案当时全部逃脱,在清网行动中,尹某同案被抓获。 由于本案中所盗部分皮包被尹某、郭某丢弃,无法进行鉴定,所以,尹某、郭某盗窃数额一样,都是20647元。此案案发后,尹某、郭某家属积极帮助两人退赃,并赔偿了受害人车玻璃损失。法院经审理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羽悠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