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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起争执 男子用车钥匙戮伤对方眉部遭诉
发布时间:2012-12-10 10:14:53


     本网讯(黄炳强 罗美娟)   张飞与黄牧、李梅正在进行激烈的口舌之战,突然,黄牧掏出电动车钥匙刺向张飞,张飞头一偏,钥匙戮中眉部,流血不止,立即被送到医院治疗。张飞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近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均有一定过错,判决由被告黄牧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

    黄牧与张飞是对门邻居。2012年6月3日晚19时许,黄牧和妻子李梅因琐事与邻居张飞发生口角,心里不服气,就在自家门前与张飞对骂,一怒之下黄牧用电动车钥匙戮伤张飞的左眉部。事发当日,张飞即到田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其为左眉部软组织挫裂伤。2012年6月7日,张飞治愈出院,医院建议:保持伤口清洁,4天折线。张飞住院治疗4天,支付医疗费2342.1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张飞和李梅与被告黄牧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黄牧戮伤原告张飞。致使原告张飞受伤,被告黄牧有过错,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张飞与黄牧对骂,激怒黄牧导致事件发生,对损害后果也有过错的,依法可以减轻被告黄牧的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确定原告的损失由被告黄牧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张飞自行承担40%的责任。原告张飞的损失共计2710.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由被告黄牧赔偿原告张飞经济损失1626.06元。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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