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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生意纠纷动粗将人踢伤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10 11:50:26


     本网讯(涂湘辉)   2012年12月1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12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黄恺因生意纠纷来到被害人黄敬家门口,两人互骂后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黄恺朝黄敬脚上踢了三下,将黄敬踢致轻伤乙级。

    案发后,被告人黄恺赔偿了被害人黄敬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 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庭审中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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