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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主向法院申请保全“老赖”500平米房产
作者:马银伟 何艳春 高文清   发布时间:2012-12-10 15:05:28


    【案情】

    2010年12月到2011年8月期间,冯某向郭某、高某、贺某、张某共借款3552000元,约定了还款期限。可是,借款到期后,冯某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2012年3月份,郭某、高某、贺某、张某四人共同向法院申请保全冯某位于伊金霍洛旗某镇的一处房产。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立案庭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冯某所有的一处位于伊金霍洛旗某镇的面积达500多平米的房产予以查封。

    【评析】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郭某等四人依法向法院申请保全冯某的房产,并提供了必要的担保,法院依法裁定对冯某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这符合法律规定。但郭某等四人必须在30日内提起诉讼。这类很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案情不是难点,当事人纠缠的主要是借款利息高低的问题,法院可根据法律规定保护出借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民间借贷案件的难点在于执行问题。像本案中,法院下达判决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如果冯某不能履行判决书载明的义务或者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郭某等四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房产不是现金,需要经过拍卖等形式才能变现。所以,此类案件的难点是执行问题。



责任编辑: 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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