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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动贪念盗走输电电缆领刑9个月罚金三千
发布时间:2012-12-11 12:04:27
本网讯(黄仲胜 林伟)
两男子趁无人看守之机,盗窃输电电缆终被刑罚。近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黄山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被告人黄山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12年5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黄山炎窜到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大郭村附近的中铁十七局三号搅拌站,趁无人看守之机,将一段14米长的输电电缆(型号为3*70+1*35mm2铜芯、价值人民币1820元)盗走。次日,被告人黄山炎将盗得的电缆线以人民币1050元的价格卖给当地的废旧收购店,后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拘传到案。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收缴被盗电缆线,并已于2012年5月20日发还被害人。随案移送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山炎在开庭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扣押、发还、移交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山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山炎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山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以上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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