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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三青年盗窃品牌香烟23条同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2-12-11 14:51:23


     本网讯(吴坦骏)   三个90后青年因无钱花销,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学校旁代销店的门锁,盗走品牌香烟23条低价出售。2012年1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魏勇国、何健、方权犯盗窃罪,分别判处五至八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若干。

    2012年6月一天凌晨1时许,凤山县人何健、魏勇国、方权窜到凤山县某小学大门左侧罗某经营的代销店前,经商议决定共同盗窃罗某店内的物品,魏勇国在一旁负责望风,观察周围动静,何健则用一把自带的钥匙试开代销店的门锁,恰巧能打开,三人随即进入代销店内将“玉溪”、“软黄鹤楼”各种品牌香烟23条、散装香烟15包等物品盗走。三人得手后将盗得的香烟通过他人出售给烟摊老板,共获款1480元。经凤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的价值为人民币2545元。事后,方权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伙同何健、魏勇国盗窃的犯罪事实,三人亲属亦代为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254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健、魏勇国、方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主观上具有盗窃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涉案金额2545元,数额较大,被告人何健、魏勇国、方权的行为已完全具备盗窃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何健、魏勇国、方权均积极参与实施盗窃犯罪,均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何健、方权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方权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伙同被告人何健、魏勇国盗窃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健、魏勇国、方权的亲属代为退赔受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健、魏勇国、方权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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