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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青年结伙盗窃达十九次被判重刑
发布时间:2012-12-12 14:25:52
本网讯(赖海宁 郑伍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的无业青年谭沙与家住湖南省宁乡县流沙河镇的男青年刘春均结伙在灵川县城、定江镇八里街开发区等处进行盗窃作案十九次。2012年12月11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谭沙、刘春均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谭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春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1985年7月1日出生的男青年谭沙是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将军路的无业人员。1971年1月19日出生的男青年刘春均是湖南省宁乡县流沙河镇的无业人员。 2011年10月23日至2012年5月15日3时许,谭沙单独或伙同刘春均、杨乃波(在逃)先后窜至灵川县定江镇八里街开发区城北市场39、45、47号杂物间、八里街市场二楼14、15号杂物间、川东一路109号杂物间、八里街六号32号门面(福利彩票店)、八里街开发区万家乐小区、万家乐小区B栋三单元、万家乐小区旁一间在建的民房楼道内、万家乐小区A栋一杂物间、C栋西面一杂物间、万家豪庭小区一杂物间、万家乐小区八里街六路66号门面棋牌室、八里街市场一楼一小卖店、八里街物华巷2号车库、聚金苑B栋14号门面、八里街开发区绿苑新城26号门面将门撬开后,盗走电动车18辆。被盗电动车价值约人民币33596元及现金人民币、及电脑主机、香烟等物品。被盗的电脑主机、香烟共价值约人民币3400元、电动车电瓶两个价值人民币800元、组装电脑一套(价值人民币1134元)、煤气罐(价值约人民币200元)、笔记本电脑、手机各一台、香烟数十条(共计价值人民币7500元)。谭沙、刘春均在逃离现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综上,谭沙、刘春均单独或结伙盗窃19次,盗得钱财价值人民币4663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沙、刘春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谭沙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春均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沙、刘春均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实施的第19起盗窃犯罪中,被告人谭沙、刘春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起犯罪事实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沙、刘春均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沙、刘春均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因此,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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