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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受63万余元 龙胜首例单位受贿罪宣判
发布时间:2012-12-12 14:38:29


     本网讯(吴列军)   以收取“推广费”、“赞助款”的名义非法收受农机经销商人民币634350元,且未纳入单位财务管理。2012年12月11日,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单位受贿罪判处被告单位龙胜各族自治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该单位原法人代表林某犯单位受贿罪和贪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粟某犯单位受贿罪、贪污罪和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公诉机关指控:龙胜县农机局属国有事业单位,负责安排龙胜县农机产品销售指标、办理农机产品财政补贴手续、宣传推广农机产品。2008年至2009年间,经由被告人林某决定、被告人粟某直接经办,龙胜县农机局先后为桂林牧涛有限公司、广西万里顺机械制造公司等农机经销商在龙胜销售补贴农机产品1 610台,以收取“推广费”的名义非法收受上述经销商634 350元,并由被告人林某、粟某分别保管,未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后将其中334 350元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和单位其它支出,余款300 000元由被告人林某、粟某私分,其中被告人林某分得160 000元,被告人粟某分得140 000元。此外,被告人粟某还以个人名义向上述经销商索取“辛苦费”37 100元,归个人使用。被告人林某、粟某在接受检察机关第一次询问时,如实交代其贪污犯罪事实。被告人粟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200 000元,被告人粟某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170 000元。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龙胜县农机局、被告人林某、被告人粟某的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林某、粟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单位受贿所得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粟某以个人名义向经销商索取“辛苦费”,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单位龙胜各族自治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林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粟某作为被告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林某、粟某利用保管单位受贿所得款项的便利,秘密私分,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粟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故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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