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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便民、高效实现三个“零”
——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交通审判庭践行司法为民纪实
作者:梁东波 刘丽萍   发布时间:2012-12-13 10:14:18


    “真没想到,从出交通事故到领到赔偿款,仅来两次岑溪就行了。感谢法院交通审判庭的法官!”近日,来自广西横县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周某从岑溪市人民法院交通审判庭的法官手中领到赔偿金后,热泪盈眶地说。

  “成立交通审判庭,就是要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建立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的多元调解机制,提升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诉讼时间。同时,统一执法尺度,更好地体现司法为民理念。”岑溪市法院院长张光霖如是说。

  2011年6月,岑溪市法院率先在梧州法院系统成立了驻交警的交通巡回法庭,按照规范化、专业化管理的要求,打好能动、便民、高效“三张牌”。今年11月份,作为临时机构的交通巡回法庭正式成为岑溪市法院一个有编制的内部常设机构,并重新命名为交通审判庭。至今,该院交通审判庭已审理案件500多件,其中80%结案周期不到25天,所有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没有一件需进入执行程序,取得了零投诉、零信访、零申请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司法确认,为调解系上“保险栓”

  今年5月,邝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岑溪市区探花路段与行人黎某发生碰撞,黎某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黎某的家属情绪非常激动,涌进交警事故处理中队。面对巨额的赔款,邝某一时束手无策,而保险公司的赔付要通过为时不短的流程。黎某的家属担心赔款不到位,怕肇事方一走了之,不肯妥协。

  交通审判庭的法官应交警部门的邀请提前介入协助调解,共同为当事人答疑解惑,说法析理,对黎某的家属做好心理抚慰工作,引导其首选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让他们实事求是地提出合理的诉求,心平气和地解决纠纷,避免激化矛盾。针对黎某家属担心达成的协议得不到履行的问题,法官提出了可以对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建议。

  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赔偿协议。交通审判庭当即出具司法确认书,倘若当事人不按协议履行,权利方将可依据法院的司法确认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如此一来,便解决了黎某家属的后顾之忧。

  据了解,交通审判庭从2011年6月至今,共对120多件因交通事故纠纷达成的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保障了协议的履行,切实减少了群众的诉累。

    诉前调解,经济快捷解决纠纷

  当纠纷缠身之际,当事人最大的期望莫过于能以成本更低、操作更方便、速度更快捷的方式解决纠纷。由法院主导下的诉前调解,无需再进入复杂的诉讼程序,从而经济、迅捷地解决纠纷,和平化解矛盾,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今年7月,曾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下肢两处骨折。事故发生后,由于李某所在的表演团队在各地演出,他急于离开岑溪,便要求曾某一次性赔偿费用。曾某知道对方人多势众,便把手机关掉并躲藏。李某及其同伴找不到曾某,几十号人在交警大队吵嚷并扬言要上访。

  交通审判庭及时介入与李某等人直接对话,了解诉求。由于曾某驾驶的摩托车已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法庭决定通知保险公司到场进行诉前调解。鉴于李某受伤需医治的实际情况,经法官耐心协调,最后保险公司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一次性赔偿李某1万元,李某自愿放弃要求保险公司及曾某继续赔偿的要求。至此,交通审判庭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快速成功地化解了一起由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李某收到赔偿款时,感激地说:“多亏有了交通法庭帮助我们和各方沟通,使我们这些外地人得到了公平的对待。太感谢了!”

    调查取证,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

   “多亏覃法官尊重事实,深入调查,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使我及时得到应得的赔偿,解我燃眉之急!”今年10月中旬,交通事故当事人梁某来到交通审判庭办理领取赔偿款的手续时,对主办法官说。

  梁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了一年多后,起诉要求肇事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8万多元。在调解过程中,双方一直就赔偿标准应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业人口标准计算争执不下。梁某坚称,自2000年以来他一直租住在岑溪市区并从事石材加工工作,其收入来源和消费均发生在城镇,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

  为更好地了解案情并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使各方当事人服判,主办法官根据梁某诉状提供的信息,在事先没有告知梁某的情况下,来到梁某居住和工作地进行调查取证,了解到的情况均与梁某提供的证据相符。法官依法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各项赔偿金额,并作出了一审判决。宣判后,肇事者当庭表示服判,梁某很快拿到了赔偿款。

  处理交通事故纠纷,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因城镇居民和农业人口的赔偿标准不同而存在悬殊差异,当事人都希望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获得赔偿。因此,对证据及事实的深入调查取证,是案件审理的关键。交通审判庭的法官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审核每一起案件的证据,深入进行调解取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韩某与欧某交通事故纠纷案中,韩某称其发生事故前一直在上海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务工,应按上海市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庭审中,欧某对韩某提供的证明其在上海市务工的证据提出质疑,认为是伪造的。交通审判庭的主办法官依法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查询函。很快,奉贤区法院复函:经查,原告所主张务工的上海市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查找到经营场所。显然,韩某不可能在该公司务工。法官遂依法按照农业人口的赔偿标准作出判决。欧某对法官深入调查、不偏不倚的作风给予高度评价。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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