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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疯子"闯工厂打残保安 法院化解赔偿纠纷
发布时间:2012-12-13 10:37:08


     本网讯(王川)   12月12日下午,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河池法庭调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案件双方当事人为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在受损害的赔偿上,双方经过两年的索赔均无结果之下,一方遂向法院提起起诉,而另一方却向法院提起了反诉,最后经过承办法官的多方工作,终使双方的纠纷通过调解得到了平息。

  2010年4月9日晚9时许,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河池镇的河池市金鹏冶炼厂,在保安人员覃宏胜某正将厂里大门关闭时,家住该厂周边的卢冰忠却带着一身酒气,开着一辆摩托车竟是直冲进到厂里来,正当覃宏胜某问其有何事时,卢冰忠即破口一直在大喊“一边去!我来找人喝酒不行吗?”,当覃宏胜某对其的狂言进行指责时,双方由此便引起了激烈的争吵直至发生了拳脚上的冲突,最后双方都受了伤均到医院住院治疗。

  双方的伤情在医院的诊断之下,卢冰忠为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头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过河池市一品司法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覃宏胜某为右前额软组织损伤、右手拇指挫裂伤,并由此引起治疗后右手拇及指掌关节仍麻木,经河池市一品司法鉴定评定为十级残疾。

  双方经过治疗后,各自就自已受伤造成损失索赔时,却又发生了激烈的争议,在当地派出所的多次调解之下,均未能调解得成功。

  2012年10月9日,卢冰忠在始终索不得赔偿款之下,遂将覃宏胜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覃宏胜某给自已赔偿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5618.83元;

  金城江区法院受理后,覃宏胜某却向该院递交了反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卢冰忠给自已赔偿与卢冰忠上述所列的相同项目的损失共计17205.96元。

  该院河池法庭承办法官在审理该案时,针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起诉和反诉,在意识到如果该案是判决,虽然是能够得到把案结,但是是很难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之后,承办法官则立誓要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该案,于是,承办法官则根据案情,把河池市金鹏冶炼厂追加为案件起诉方的被告,然而下最大的决心做好案件三方当事人的工作。承办法官在做三方当事人的工作中,首先上门对卢冰忠和覃宏胜某双方各自做好耐心的工作,通过对他们进行法律教育和思想疏导,在取得他们对法律的认识和思想有所转变之后,则对河池市金鹏冶炼厂做工作,通过给其耐心地做法律释明和思想疏导工作,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已在该案中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经过两个多月的工作,三方当事人通过承办法官的多次耐心工作之后,终于对该案纠纷的处理有了善意的见解,都表示了愿意通过调解解决双方在赔偿上出现的纠纷。

    2012年12月12日下午,三方当事人应承办法官的约定,来到了该法庭,在承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之下,三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进行了协商,最后在承办法官的疏导之下,很快达成了赔偿协议,即:对于覃宏胜某所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河池市金鹏冶炼厂自愿全部承担,不用卢冰忠承担;河池市金鹏冶炼厂自愿当日一次性付清赔偿款13000元给卢冰忠,卢冰忠自愿放弃其余款额的赔偿;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河池市金鹏冶炼厂自愿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覃宏胜某自愿承担。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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