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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越线超车身亡 雇主先赔偿后获追偿
发布时间:2012-12-14 09:38:06


     本网讯(通讯员 陈芳)   雇员驾驶货车途径弯道时,由于越线超车,与对方向的来车发生碰撞,造成自己车毁人亡,雇主在赔偿雇员家属的损失之后,向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万小平235883.59元。

    2012年3月12日16时30分,艾华庆驾驶中型货车由东往西行驶,途径320国道416KM+600M弯道越线超车行驶,与对方向杨毛毛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造成中型货车翻入公路南侧路下,两车损坏严重,艾华庆严重受伤,后送东乡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3月25日,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艾华庆驾驶车辆,途径弯道越线超车行驶,是引起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当事人杨毛毛驾驶车辆,未注意观察路上情况,是引起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之后,因为艾华庆的去世给艾华庆的家人造成了十分沉重的打击,2012年4月22日,艾华庆的雇主万小平与艾华庆的家人在交警大队的组织下签订赔偿协议,由万小平先行一次性向艾华庆的家人支付了赔偿款300000元,并约定保险公司的理赔款由万小平享有,但在万小平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不予理会。后原告万小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由侵权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受害者艾华庆驾驶车辆,途径弯道越线超车行驶,是引起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杨毛毛驾驶车辆,未注意观察路上情况,是引起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各方当事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以及该过错程度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关系,本院酌定由受害者艾华庆自担7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杨毛毛对于受害者艾华庆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承保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规定,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受害者艾华庆的损失;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之规定,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者艾华庆的损失。同时,由于本案中的原告万小平作为受害者艾华庆的雇主,在向受害者艾华庆的直系亲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0000元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之有关规定,可以依法向相关赔偿主体行使追偿权,故保险公司所应支付的赔偿款应由原告万小平享有。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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