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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借款项预先扣除利息 法院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2-12-18 09:12:48


     本网讯(郇小军)   2012年12月17日,江西省永修县法院判决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赵大军返还蔡刚借款本金246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蔡刚其它诉讼请求。

    2011年1月13日,赵大军因养殖急需资金,经人介绍向蔡刚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年,月息1分5厘。赵大军给蔡刚写下借据,借据中约定首先扣除利息5400元,借款到期后赵大军归还本金30000元。当日,蔡刚交付给赵大军24600元。借款到期后,因赵大军未归还借款,蔡刚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赵大军偿还借款30000元。庭审中被告赵大军认可借款事实,但认为自己没有借到30000元,当时自己急需用钱才同意蔡刚的无理要求,只同意归还24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无争议,在借款期限届满后,赵大军应当向蔡刚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但双方约定借款时首先扣除利息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蔡刚实际向赵大军交付借款24600元,因此,赵大军应当按照此数额向蔡刚履行返还义务,并承担相应利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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