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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法定事由 法院判责令退伙无效
发布时间:2012-12-18 09:52:42
本网讯(通讯员 符慧宁 龙林华)
合伙人共同经营旅馆,因经营管理理念不统一,产生矛盾,其中一合伙人责令另一合伙人退伙,被退伙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到法院,2012年12月18日,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
2007年,张守忠与朱永双合伙承租龙胜县新龙公司房屋用于经营旅馆,取名兴龙招待所。2010年年底,朱永双退出合伙,经张守忠同意,邹君以11万元的价格接收朱永双的股份,获得与张守忠同等份的股权。2010年1月,邹君开始参与招待所经营。2011年1月,经协商双方将经营利润4万元投入旅馆用于装修及购买设备,并获得了一定的投资回报。2012年10月双方因经营管理理念不统一,产生矛盾。2012年10月17日分配利润后,张守忠不再允许邹君参与经营并要求其退伙。此后,张守忠正式单独经营该旅馆。邹君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合伙协议,张守忠无权单方终止合伙关系,于2012年11月5日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伙协议,参与经营,并由被告支付3个月的利润共计19896元。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告邹君在征得被告张守忠同意的前提下入伙,签订“合伙协议”并参与旅馆的经营管理,双方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合伙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张守忠在不具备法定事由的前提下单方责令被告邹君退伙,于法无据,为此,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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