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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优质法律服务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作者:蒋欢   发布时间:2012-12-18 08:47:16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目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进程加速期,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各类矛盾纠纷高发、频发,作为定纷止争的法院,必须以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城镇化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一、狠抓执法办案,以执法办案为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妥善处置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土地征收纠纷、劳资纠纷。  

    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首要职能和中心工作,亦是人民法院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司法保障的主要形式和有力推手。在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快速进程中,必然涉及农村土地征收、老城区改造及劳资纠纷等问题。因此应当狠抓执法办案,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之手,妥善处置涉土地征收案件、房屋拆迁补偿案件和劳资案件。土地征收的法制化、房屋拆迁补偿的妥善安置及工伤认定的确认均需要人民法院以司法审查的方式进行介入,确实保障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及农民工工资发放及时纳入法制轨道。“十一五”时期,不仅是城镇化进程快速推进的五年,亦是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突飞猛进的时期。以新余市为例,这五年,全市建成区面积由45平方公里扩大到64平方公里,城市人口由33万增加到64万,城镇化率由48%提高到58.5%。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大量的优质农田被征收为城市建设用地,大量的老城区被新城市规划予以改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因此政府除了做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及招商引资,也要切实保护湿地农民的利益,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企业员工工资发放纳入法制轨道并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和监督,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坚持能动司法和柔性司法,尽量以调解和协调方式结案,妥善处置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纠纷的和谐解决,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优质法律服务,为企业发展营造一个健康的社会发展环境。

    能动司法是对人民法院功能定位的重大调整,是对司法理论和司法理念的重大创新,是对司法能力建设的重大转变。能动司法要求法院积极参与规则的正当性拷问,对立法权进行修正与平衡;能动司法要求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的治理,对行政权进行制约和引导;能动司法要求法院转变司法理念,创新司法理论,对司法权进行自我修正与革新。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坚持能动司法的理论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必须做到加强司法调研,通过深入企业社区调研,及时抓取企业急需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为人民法院出台司法政策,提供法律服务奠定坚实的基础。通过调研企业财务管理、资金运行状况,了解其运行的法律风险和管理漏洞,为企业提供风险防范和应诉指导等法律服务,通过宣讲国家法律和政策,让企业及时了解国家政策导向和法律指针,促进法律的普及和推广,最终得以遵守和维护。柔性司法是能动司法的题中之义,柔性司法,要求人民法院尽量以调解的方式结案,通过调解给企业资金周转,度过财务困难和避免破产提供缓冲期,为企业发展赢得时间和空间。只有企业的顺利发展,国家财政增长才有坚实的保障为城镇化建设提供更多的建设资金和财政支出,人民群众才有就业机会,百姓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才能拨云见日。因此,在具体司法政策操作和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必须充分运用调解的方式结案,为企业发展赢得时间和空间,及时化解社会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三、创新社会管理,提升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为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打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社会管理是人民法院参与和助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推力。只有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升人民法院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为新型城镇化建设营造一个安定与和谐的社会环境,人民法院的司法保障才不会成为镜中花、水中月。创新社会管理,一方面需要加强公、检、法、司的横向协作与配合,各司其职,严厉打击盗窃、诈骗等各类刑事犯罪,净化社会治安环境,另一方面要探索试点和推广社区矫正,以避免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犯罪。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在司法救助体系和框架内,对群众那些合情合理但不合法诉求会赔偿不能、执行难的涉诉信访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救治,为其正常生活和工作提供一个必要的物质保障。此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升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还加强以司法调解为主导的三调联动体系建设,通过司法调解对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指导,努力建构社会纠纷和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机制及防控体系。

    (作者单位: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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