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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酒后挑衅惹事端 殴打他人赔偿又赔礼
发布时间:2012-12-18 16:00:09


     本网讯(韦安龙)   2012年12月17日,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执行担保人的执行,使得该案件终于执结,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11年10月13日晚,被执行人陆某发、黄某东等3人喝酒后路过巴马县某乡镇卫生院旁,不知何事与守新房的申请人杨材发生口角,被执行人当场给杨材一巴掌,并叫其跪下。次日,还纠集数人到申请人杨材家挑起事端,用砖头、木棒等凶器殴打杨材,直到当地派出所干警赶到时才逃散。经医院诊断,杨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头皮挫伤,右颞枕硬膜外血肿,住院79天。

    2012年1月25日,申请人杨某出院后即向法院起诉。2012年4月10日,巴马法院一审判决被执行人陆某发、黄某东等人赔偿申请人杨材的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19850多元人民币,并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碍于面子,拒绝主动履行。2012年11月8日,杨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 执行法官及时向被执行人陆某发、黄某东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多次分别来到被执行人陆某发、黄某东等人家中,对其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劝其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置之不理。此时,“协助执行员”即村委会主任经执行法官邀请赶到执行现场,配合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陆某发、黄某东等人及其亲戚做进一步的思想、疏导工作,并对其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同时执行法官再次向其说明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在法官的教育和村主任的协助下,被执行人陆某发、黄某东等人及其亲戚终于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表示愿意履行义务,但一时无力履行。此刻,陆某发、黄某东等人的家属分别表示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书面担保,保证被执行人在1个月内履行赔偿义务执行法官依法予以准许。

    2012年12月17日,陆某发代表其他被执行人来到法院,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并要求执行法官替他们转交给申请人杨材一家人的道歉信。为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文中案件人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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