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莫必全)
近日,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的陈力坤因朋友借钱不还,拿着借条到法院起诉,妄图靠收取高额利息,但法院在依法支持其要求偿还借款本金的同时驳回了其要求偿还银行同类贷款四倍利率利息的诉讼请求。
2011年9月21日,个体户韦含因经营需要,向其好朋友陈力坤借现金8万元,出具借条一张,但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韦含只分期归还了3万元。因双方就欠款金额及期限多次协商未成,为此,今年10月份陈力坤手持韦含书写的借条来到巴马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韦含偿还本金及银行四倍利息。
巴马法院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依法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5万元的诉求,同时依法驳回其要求利息的主张。判决后,原告对于法院不支持其要求利息不理解,于是法官针对本案原告进行了判后释法: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作为借贷案件受理,虽然本案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是借条,但事实原、被告之间发生的是借贷,因此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原、被告之间在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所以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况且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约定借款利息一定要依法而定,否则就有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