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半月内盗窃摩托车5万余元自首获刑五年
发布时间:2012-12-24 14:39:51


     本网讯(通讯员 肖福林)   2012年12月4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二审案件,以盗窃罪判处上诉人刘上初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2年2月9日至2月26日,被告人刘上初伙同多个同案人经商议,先后五次窜至寻乌县长宁镇和福建省武平县,采用撬具撬锁等方式,分别盗取同一品牌的摩托车各四部共八部,其中在福建省有一部摩托车盗窃未遂。经鉴定,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52084元。

  2012年7月24日,被告人刘上初在其父亲的陪同下,主动到寻乌县公安局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上初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私人合法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刘上初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刘上初在部分盗窃事实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对于部分未遂情节,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结合刘上初无前科、平时表现好,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该院遂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上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刘上初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刘上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刘上初有自首情节,部分盗窃犯罪未遂,可在原判基础上对其再从轻处罚。该院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