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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违反禁划龙舟规定遭劝阻暴打村干部
发布时间:2013-01-04 08:51:36
本网讯(通讯员 余丽萍)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一审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三被告人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6月2日中午13时许,丰城市剑南街道干部曾雪根、饶卫平等人在剑南街道淇湖村十甲组执行禁划龙舟工作时,被告人袁学刚、袁小忠、袁学斌和袁小强、袁忠华(已判刑)等人不顾街办干部及社区干部的反复劝说,强行要求将龙舟抬下水,当街办干部曾雪根、饶卫平和身穿警服的剑南派出所副指导员李辉等人上前劝阻、制止时,被告人袁学刚、袁小忠、袁学斌和袁小强、袁忠华等人对街办干部和公安民警拳打脚踢。 2012年4月16日,三被告人向丰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学刚、袁小忠、袁学斌目无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属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机关依法履行的公务活动,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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