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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房管局一副科长受贿350余万元获刑15年
发布时间:2013-01-07 09:47:09


     本网讯(通讯员 肖福林)   1月4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赣州市房管局一副科长龚瑞杰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龚瑞杰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万元。宣判后,龚瑞杰表示服判。

    2007年,赣州某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建设位于赣州市开发区金星村的“和谐家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赣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由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主管单位。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将包括保管“赣州市中心城区居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办公室印章”及发放《赣州市中心城区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等具体管理工作交由被告人龚瑞杰所在的工程技术管理科负责。

    2010年2月至10月,赣州市政府决定从“和谐家园”小区拿出部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安置部分军区退休干部及红旗大道东延工程拆迁户,龚瑞杰具体负责该项工作。上述安置对象不需要经过“三公”、摇号中签等通常程序,由龚瑞杰根据相关政府文件直接为这些安置对象发放通知单,安置对象凭该通知单到经济适用房建设公司即可购得经济适用房。被告人龚瑞杰利用此职务上的便利,违背相关政府文件,向不符合安置条件的67人发放通知单,单独或伙同其他二名同案犯向上述人员索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54.95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瑞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4.954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龚瑞杰主动向所在单位交待犯罪事实,并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龚瑞杰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及名称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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