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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80、90后”花样青少年销售K粉双获刑
发布时间:2013-01-08 08:56:26
本网讯(黄文媚)
本是花样年华,却不慎误入歧途走上歪路。80后廖某与90后陆某在销售“K粉”时被公安人员人脏俱获,近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廖某和陆某均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和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从他人手中买来毒品K粉后分成小包再予以出售。2012年5月28日23时许,在平南县城区城湖路战格神网吧门口外街道,吸毒人员胡某通过被告人陆某介绍向被告人廖某购买了1小包K粉,被告人廖某获款100元。三人交易毒品完成后,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在廖某身上搜出毒资人民币100元,在胡某身上扣押毒品K粉可疑物1小包(经称量为1.2克)。同月29日被告人廖某因涉嫌吸毒被平南县公安局处以拘留15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贵港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从胡某身上扣押的毒品K粉可疑物中检出氯胺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陆某初中未毕业就走上社会,在社会上又交友不当,其父母亲平时又忙于工作,对其监管不到位,加上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以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被告人陆某在法庭教育中,能接受法庭教育,表示认罪伏法。希望被告人陆某能从中吸取教训,努力改过自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陆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介绍、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陆某犯贩卖毒品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陆某起到介绍买卖的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陆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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